新刑法典的问世,对刑事立法、司法和
刑法理论界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1.立法机关的工作有待于向深化发展。需要建立与当前刑事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财产申报法、证据法等;开展立法解释工作,对于司法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适时作出立法解释,推动刑事司法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指导和协调司法机关的工作。
2.司法机关对于新
刑法有一个适应和磨合的阶段。新
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罪、新量刑幅度,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需要对于新
刑法知识学习、培训,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司法机关当务之急是:(1)了解立法原意, 领会新
刑法的基本原理,树立新
刑法的执法观;(2)学习、把握新
刑法的应用知识, 如统一对于新
刑法罪名的认识,犯罪构成条件的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识等;(3)进行预备演练, 在新
刑法生效之前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锻练队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刑法理论界应结合新
刑法的颁布,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服务。
刑法理论研究应从两个方向展开:其一是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开展应用理论的研究,协助司法机关解决司法中出现的问题;其二是深化
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本次
刑法的修改为契机,对我国刑法理论进行全面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科学的刑法学体系。
对新刑法典的简要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赫兴旺
此次
刑法修订,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为我国立法史上所仅见,
刑法修订之后是否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形势,是否能够充分发挥
刑法的保护和保障功能,是否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为世人所瞩目。实事求是地对此次
刑法修订进行评价,探寻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考察其利弊得失,也同样是
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新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大大推进了中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新的刑法典无论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尚存在一些瑕疵、不足甚至漏洞,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调整
刑法观念
众所周知,1979年刑法典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制定的。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立法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内容到立法技术,无不在计划经济观的影响下,突出
刑法的政治功能,强调
刑法的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定名为反革命罪,使整个刑法典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受宁左勿右思想的影响,不仅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类推制度,在其后的特别
刑法中又出现了重法具有溯及力的现象;在一些分则性条文中,用词含糊不清,特别是投机倒把、流氓和玩忽职守三大口袋罪,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受社会本位的影响,对人权的保障条文不尽合理,内容较少,如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可以判处死刑;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中,只有19个条文,如此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同步向前,在
刑法观念上,应当重视
刑法的社会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应当将
刑法侧重社会保护功能向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并重的方向发展。新刑法典因应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要求,调整了价值观念,在保障人权、强调
刑法的社会功能方面有诸多重大突破。具体表现为:
1.明确规定
刑法的基本原则,加强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