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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二)

  江泽民总书记在谈依法治国时曾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和的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新刑法的制定,体现了江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它既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它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公民的刑事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新局面。它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谈刑法修订的意义与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法学博士 刘生荣
  经过近年来立法、司法界和刑法学界的共同努力,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已于近日完成。这次刑法的修订工作,是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司法实践,吸收了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2个关于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制定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本次刑法修改的范围宽,增加的内容多,改动的幅度也比较大,是我国刑事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作为一个在司法实践部门中从事有关刑法学的研究人员,我有幸参与了本次刑法的修订工作,对于这次刑法修订的意义和作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该刑法典既吸收了国外刑事立法的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犯罪现状。修订后的刑法总则增加了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条文,删除了类推制度,严格限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规定了单位犯罪,修改了减刑、假释的条件等。修订后的刑法分则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同时在第三章增加了八节、第六章中增加了九节。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基本覆盖了现阶段各个领域中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这次修订,使我国刑法典以全新的面目出现于世纪之交,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也是我国刑法思想的成熟和刑法观念的更新的体现。
  刑法典的修订工作顺利完成,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刑事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特别是刑法,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某一方面的部门法律,而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都最终要由刑法来调整。古今中外,刑法历来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一部好的刑法,可以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新刑法典与1997年元月1 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从实体到程序,有较强的科学性。基本上可以适应我国现阶段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刑事司法的需要。对于新形势下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通过这一次的发展完善,走向成熟,对于各项社会关系的调整,逐步正规化、规范化。
  修正后的刑法典,标志着刑法观念的调整和更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原则,这些原则的实现,标志着对刑法的功能认识的变化。其二,单位犯罪问题在总则中的立法突破和在分则中的扩大,是犯罪主体观念的新变化和单位犯罪理论的新研究领域的开拓。其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刑法条文得到加强和细化,意味着刑法的任务观念也随着全党、全国新时期工作重点转移进行调整。新的刑法观念,需要尽快在广大司法人员和人民群众中普及。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虽然是在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但由于这次修改幅度大,增加内容多,无论是对于执法人员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一个认识阶段和适应过程。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充分认识和理解新刑法典的立法原意,是正确开展新刑法典司法工作的前提。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普及新刑法知识,也是遵守新刑法、应用新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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