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二)
储槐植等
【全文】
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好修订后的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副教授 张军
刑法修订工作经过15年的艰苦工作历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终于在刚刚闭幕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订后的
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
刑法是人民法院早已盼望、并始终积极参与的一件大事。1979年颁布的
刑法,17年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与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从198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
刑法作出修改、补充,颁行了一批有关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等单行
刑法。这次修订
刑法,既是对以往修改补充
刑法工作的一个总结,也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和过去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集中研究,拿出一部更适合我国现阶段情况并能适应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刑法典。修订
刑法的颁布,表明这个目的达到了,这个任务完成了。对国家,这是一件大事,对人民法院,更是一件大事。执行修订后的
刑法,人民法院的任务将更重,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要求也将更高。执行好
刑法,首先要学习、正确理解好
刑法。经初步学习,我认为,修订后的
刑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特别突出规定了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第3、4、
5 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原则。这三项
刑法基本原则虽然不是我们的创造,过去实际也是照此去做的,但现在明确、集中规定在
刑法中,意义深远,作用重大。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们依法治国的思想。不仅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提出了要求,也对公民守法,依法进行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三项原则是执行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注意鼓励和保护公民与犯罪作斗争。
刑法第
20条第3 款增加规定了对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科学、合理,对公民和司法机关都易于掌握、执行,因此,会起到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严重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的作用,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举措。
第三,更重视分化瓦解犯罪,体现党的刑事政策。
刑法对自首和立功作了重要修改,对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了更大的从宽处罚幅度。特别增加规定了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将改变过去因政策不明,以至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不当执法情况。对深挖犯罪、改造罪犯,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对犯罪的规定力求明确、具体。
刑法修订后,分解了过去的三个大口袋罪,就是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三个罪名被分解为几十个具体犯罪。这些犯罪,都是常见、多发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和经济、社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犯罪,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健全和完善的法制的多方面需求。这些规定将更直接、更具体、更有力地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作用。
第五,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执法要求。这不仅体现在三项
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上,也体现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如果有特殊情节”无期徒刑罪犯假释不受实际执行期限限制的规定上。这两种情况适用,今后都得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分则中具体犯罪也有类似的严格要求。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刑法第
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得定罪处罚。 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严厉抗击,从而对防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