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名新
刑法修订的用力之处在于对
刑法分则的修改与补充,这主要体现在新罪的增补上。因而,与1979年
刑法相比,新罪的大量增加是给人最深的印象。1979年
刑法规定
刑法分则条文是103条, 规定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是151个。此后,单行
刑法和附属
刑法增补的罪名已达230个左右,现在,修订后的
刑法的罪名达300多个。 修订后的
刑法中的罪名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1979年
刑法中的罪名,有的完全没有修改,例如故意杀人罪;有的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强奸罪。二是对1979年
刑法修改、补充的单行
刑法与附属
刑法,主要是有关《决定》、《补充规定》设立的新罪,现在大多都吸纳到
刑法中,有的又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这些罪名,对于1979年
刑法来说是新罪,但在修订后的
刑法中却不能说是新罪,因为他们在
刑法修订之前已经存在。三是修订后的
刑法增补的罪名,这是名符其实的新罪,大约有近百个之多,最为典型的可以例举以下这样一些:新
刑法第
120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罪,第
123条规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罪,第
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
180条、
181条、
182 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以及其他证券犯罪,第
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第
221条、
222条、
226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犯罪,第
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第
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第
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
285条、
286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其他电脑犯罪,第
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第
203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第
315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第
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
335 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罪,第
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第
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 第
396条规定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第
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罪以及
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少部分犯罪。上述新罪的增设,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