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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一)

    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新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赵秉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介绍了这次修订刑法的三点主要考虑,其第一条就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我认为,这一条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十分重要也相当进步,它对于保证这次刑法典的修订成功和修法质量,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均至关重要。下面对这一首要的修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略抒浅见。
  一、刑法典统一、完备的基本要求
  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主要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内容完整。即刑法典应当是所有罪责刑规范的集大成。刑法典应当全面系统地规定罪责刑的一般原则和共性规定,应当完整地包含各种类型的具体犯罪之罪刑规范,并且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第二,立法技术科学。即刑法典内容的规定应当正确合理,并且具体详备,符合科学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法律规范进步。即刑法典的规定从体系结构到法条内容和立法技术都正确地体现了时代特色及其应有的价值取向,从而为刑事司法的完善和刑事法治的进步奠定基础。
  第四,法律地位重要。即刑法典应当是整个刑法规范的主体,其原则原理和其他共性之制度制约其他刑法规范,其具体罪刑之规定也远非其他刑法规范所可比拟或相近。刑法典之外的其他刑法规范即特别刑法规范对刑法典只能是起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而不能平分秋色,更不允许以次为主。
  二、刑法典统一、完备的意义
  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有利于切实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体而言,刑法典统一、完备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有利于刑法规范的协调合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重视法律的协调性,认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1〕如果刑法典内容很不完备, 在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刑法规范,则各种刑法规范之间难免不够协调合理;而一部形式统一、内容完备的刑法典,比较容易做到各种规定的彼此合理协调。
  第二,有助于刑法典作用的权威性。刑法典是一个国家刑法规范的主体,理应在刑事法治中具有权威作用。但是,如果刑法典内容很不完整、很不详备,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很多,就很难树立起刑法典的权威性,从而会影响刑事法治的质量;而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会在刑事法治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
  第三,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给刑事司法提供了内容完整、规定科学、便于操作应用的法律依据,从而必然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
  第四,有利于公民知法、守法和用法。刑法规范的形式杂乱,连司法人员都往往顾此失彼,普通公民又怎能全面正确地了解刑法、切实遵守刑法和正确地运用刑法?惟有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才有助于公民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认真遵守法律,并运用刑法保护合法权益,同犯罪作斗争。
  三、新刑法典统一、完备性之体现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我国新刑法典, 较为充分地贯彻和体现了“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之修法原则。择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特别刑法经整合纳入刑法典。我国1979年刑法典由于历史的局限等原因,其内容严重不完备,为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十几年来陆续颁行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一系列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130条附属刑法条款, 因而造成了刑法规范的混乱和失调,严重影响了刑事法治的质量。这次修订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把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条款经整合纳入刑法典的有关部分,从而充实了刑法典,也消除了原有特别刑法表现形式的杂乱状况。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两章犯罪:一是在刑法修订中对军职罪是否纳入刑法典颇有分歧意见,国家立法机关站在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刑法典的高度,最终将军职罪纳入刑法典作为分则的一章;二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起草反贪污贿赂法,这次修订刑法,国家立法机关将其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合并编为刑法分则的一章。为明确原有的特别刑法将全部废止或不再适用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新刑法典还专门在第452 条及两个附件中予以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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