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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一)

    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新进步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授 郭道晖
  继去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今年新修订的刑法亦已出台,这不仅表明我国刑事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思想的进步和立法方略的革新,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新进展。
  一、法律民主化和人权保障立法意识的突破
  如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诉基本原则之一吸收进去,是立法思想上的一大突破一样,这次修订刑法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上人人平等三原则纳入其中,同样是我国刑事立法思想史上又一次巨大进步。这三项基本原则都是民主的法治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基石原则。
  罪刑法定的原则,与罪行擅断主义相对立,早已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并列入宪法。这一原则连同其派生原则,包括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罪刑明确性原则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以及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中都有具体体现。罪刑相当原则早在中国古代就提出了“罚必当”(李悝)、“刑当罪”(荀况)的思想。在18世纪进一步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列入1791年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已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载入我国宪法。这次新刑法4 条明定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应该理解为,它是在立法上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的一项司法原则,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定罪定刑,不是因身分不同而有差别,只是因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有轻重。如把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就避免了认为刑法是基于所谓“反革命分子”的历史或现行身分而处重刑的误解。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及其在刑法具体条文中的贯彻,形成一整套人权的刑法保障体系,是确保公民权利与自由、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免受法官的随意性和外力的非法干涉所侵害的防洪堤。过去人们常把刑法视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或镇压的工具,新刑法当然仍保有这方面的职能,并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力度;而在保障人权方面更有所加强,不只是保障被害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也包括而且有些方面还主要是保障刑事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应有权利。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典。尽管三项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不是新东西,但对于相对滞后的我国立法思想而言,跨出这一步十分不容易。我们应该充分评价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的这三项原则的明确订立,所显示的我国法律民主化和立法思想的进步,并在今后实施中切实予以贯彻。
  二、立法方略的重大革新
  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的科学化——如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其内容作了重要修改,使刑法罪名非政治化,严格体现法律规范属性。这不但便于根据行为定罪量刑,也可以排除所谓“政治犯罪”的误解。
  2.立法的严谨化——如取消了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界限不清的“口袋罪”,可以防止定罪泛化和适用法律时出入人罪。
  3.立法的统一化——如将十多年来另行制定的24部单行刑法和散订于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的130条附属刑法条款, 全部收入新刑法中,消除了刑事特别法过度膨胀、刑法典尾大不掉的局面。
  4.立法技术的细化——如新刑法由192条增至452条,增长2.35倍,这不只是量的增长,而且也是部分质的演进,转变了过去立法技术上“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更有利于严格执法和依法判罪量刑。
  5.立法体系的完备化——新刑法自身犯罪类型与罪种的进一步完备,加上近年陆续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开始提上日程的民法典起草,可以预示,我国五大法典的制定与完善,加上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框架的形成,我国立法体系将日趋完备化,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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