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一)
储槐植等
【全文】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
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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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有中国特色的《
刑法》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佘孟孝
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刑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必须随伴着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使之家喻户晓,为亿万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掌握,才能有效地保障这部重要法律的严格实施。
这次《
刑法》的修订,不是小改、中改,而是大幅度的修改。《
刑法》原为192条,现为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之多,修改之大, 可以想见。修订后的《
刑法》,不仅仅是比过去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操作性,而且是更切合我国的实际,更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更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更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客观需要。所以,修订后的《
刑法》,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是由于这次《
刑法》的修订,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的,较好地解决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地体现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究竟要以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为前提,还是要以保护公民利益为前提?这是国际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有的国家甚至由此而搁置了
刑法的修订。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说,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次《
刑法》的修订,贯穿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兼顾并重的指导思想。在确定的几个基本原则中,体现了这一点;在取消类推中,在严格控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在修订减刑和假释的规定中,在放宽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中,同样体现了这一点。修订后的《
刑法》,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与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利较好地统一了起来。
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还由于这次《
刑法》的修订,虽然也借鉴和吸取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但决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主要是立足于本国,在认真总结十七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修订的。比如在修订中增设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利用计算机犯罪等,就是针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而制定的。又比如对量刑轻重的规定,也是从我国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出发,审时度势,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确定的。因此,修订后的《
刑法》是切合我国实际的,是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在这次修订《
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积极参与的。特别是许多刑法学专家学者,有的参与了起草和修改,有的不只一次、而是多次提出建议,为完成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出了不少力。去年年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还集中研讨了
刑法的修订,对《
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逐章逐条的讨论。最近由刑法学研究会编辑出版的《
刑法修改建议文集》,汇总了97篇论文,有66万多字,充分反映了多年来大家为修订好《
刑法》而付出的艰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