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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学生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避免、制止、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因当事方学生的过错造成教师、工作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例如教师在制止学生用刀子或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用具、玩具伤害同学时,被肇事学生打伤,肇事学生是成年人的,应由其赔偿受伤教师的损失;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在校学习期间,个别学生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满,采取报复或故意伤害的办法,给教师或者学校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当由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受伤害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损失,以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多渠道筹措学校伤害赔偿金
  为了使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能有可靠渠道解决赔偿金问题,真正落实对受害学生的赔偿,切实维护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过建立学生伤害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赔偿金。由于教育经费紧张是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经费中没有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临时筹措,确实存在很大困难。考虑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中,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来筹措伤害赔偿资金,不失为现阶段解决学校伤害赔偿金来源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资金。
  学生伤害准备资金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通过多种形式依法筹措,可以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地市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采取互助共济的方式,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筹措伤害赔偿资金。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由政府为学校分别按年度根据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弥补学校无力筹措的部分赔偿金。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依法筹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在学校的办学经费中设立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准备金,可以单独一所学校,也可以由若干所学校的举办者按照互助共济的原则联合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只能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八)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正像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教师就成了危险职业。如果这样,教育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制约,素质教育将难以开展。因此,转移学校的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德国等国政府在保险制度中专门设立学校责任保险来转移学校教育风险。2001年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从单位责任险种中开发出学校责任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并承保了学校责任险,进行了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尝试。其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由上海市教委认定为符合上海市学校设置条件、经上海市区县政府正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投保。在上海市教委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学校责任险,以每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个学校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300万元。2001年9月5日和6日两天,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和卢湾区三好中学相继发生师生集体中毒事件。平安保险公司闻讯后立即组成了“9·5突发事故”理赔小组,到学校和救治医院了解情况。在确认该两项事故系校方责任所导致的事实后,理赔小组当即向上海市教委和学校作出了快速理赔的承诺。9月26日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向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送去了11万元预付理赔金,最终赔偿总计42万元。在平安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很快就处理了这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险显示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增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的能力,要求“学校有条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针对我国中小学实行省、地(市)、县(区)分级管理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鼓励中小学投保学校责任险。既可以按照上海模式,统一为其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也可以鼓励那些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中小学校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通过转移学校教育风险,减轻中小学的办学风险。学校责任险并不只限于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也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投保学校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险是由学生或其家长出钱,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作出赔偿。学生意外伤害险,属于自然人的人寿险范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特定的,应当遵循保险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不能强迫学生或其家长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无论是提倡学生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还是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学校都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应由学生家长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或者由保险公司到学校向学生直接收取。学校除提供便利外,不得直接参与办理工作,不能代收保险费,也不能收取代办费等任何费用。
  八、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一)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立足于不出事儿,特别是不出大事儿。 要做到这样,我们必须把工作做到前头,增强预见性,把工作做细致、做全面、做扎实。 我们的先贤曾经说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还说过“千里之堤,溃于蝼蚁之穴”、“大风起于青萍之末” 对于干系重大的学校安全工作,我们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一般性号召上,应当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采取严密措施,要及时查找、分析各种漏洞和隐患,把各种危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原因。因此, 在学校领导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 对教师应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使教育者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 这是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 了解国内外已经发生过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 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事故的重要性, 从而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 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 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
  2、加强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教育者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陈旧、错误的教育思想是导致教育者违反教育法律、酿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树立新的素质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才能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等违法行为, 从而使教师能够科学的教育规律教书育人, 防止教育方法简单化、粗暴化。也只有从思想上解决教育者的错误观念, 才能使教师伤害学生的事故不再出现。教育广大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观念不仅是热爱学生、顺利实施教育活动的前提, 也是保护学生、依法施教的前提。
  要定期对各种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旗杆、饮水、用餐、桌凳、教室、楼梯、安全通道、疏通指示箭头、体检、消毒等。要求学校做到“四个到位”即安全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管理视野到位。
  3、提高教育者的心理素质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心理上和身体上有意或无意的伤害, 除了教师受陈旧落后的教育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外,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下, 调节不良情绪的能力较弱。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的教师往往不能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驱除烦躁、抑郁或焦虑情绪的能力较弱, 因而不能拥有宽大的胸怀, 宽容学生的“过错”, 并且容易将工作压力或自己个人生活的不幸转嫁给学生, 将一己私怨发泄给学生。因此, 消除教师不正常的心态情绪,使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积极的工作态度, 是预防教师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4、对教育者进行应急措施教育
  未成年学生作为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 在遭遇伤害事故, 特别是意外伤害事故的时候,往往没有能力应对, 或者不能很好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 教师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措施。这样, 当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突然降临时, 教师就能临危不乱, 镇静地应对和处理事故, 有效地组织学生逃离危险环境, 从而极大地降低学校伤害事故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和范围。
  (二)学校对学生应该采取的安全教育措施
  1、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增强其安全意识
  学生是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 故此, 学生自身是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重要影响因素, 使学生树立起自我保护和防范伤害事故的意识, 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是减少和避免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因此, 学校应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 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 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 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可以通过让学生学习和了解一些典型的学校伤害事故的案例来认识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从而刺激学生自觉形成对防范事故的主动性和警觉性, 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此外,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需要经常化。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该形成制度, 经常进行。建立学校安全制度。包括用餐、饮水、上楼、下楼、课间操、体育课、外出活动、运动会、实验操作等,都应当订出“活动须知”经常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
  我国现在的中小学生, 生活内容相对单一。学生经常都是从家庭到学校, 从书本到课堂, 加之我国社会相对稳定, 学生生活经历简单, 因此, 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此外, 家庭教育重心倾斜, 也是造成未成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的原因。由于片面追求理论知识的学习, 追求升学率, 学习成绩成了家庭教育的惟一重心, 学习也成了学生的一种心理包袱; 有时, 过重的学习负担使学生们容易产生心理障碍, 形成自残或伤害他人的心理倾向。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学生们要么是惊慌失措, 要么是盲目冲动, 完全不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冷静地应付和处理。
  要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克服中小学德育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流于形式、空洞说教的现象。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 在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方面, 不能仅仅用德育教育取代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需要专业的心理健康教育才能解决。因此, 学校应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并且应该聘任专业的心理教师专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 积极引导, 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 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使他们能够经受得住压力、挫折、失败和困难, 及时消除引发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 从而避免因学生心理障碍而导致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3、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和安全避险、逃生教育, 增强其抗拒灾害的能力
  缺乏自救措施, 不了解基本的避险、逃生方法是未成年学生难以防范突发意外事故、保护自身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 我国的中小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开设有关紧急自救和安全避险、逃生课程的学校不多, 有关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专门教材也寥寥无几。学校对学生进行此类教育显得尤为急迫。学校可以通过课外活动、专题讲座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的基础知识和方法, 还可以请公安消防部门的干警来到学校, 为学生们讲解和模拟如何预防火灾, 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如何安全逃生的方法。通过理论上的教育和实践中的训练, 培养学生应付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 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
  4、组织学生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增强学生体质
  目前, 学校伤害事故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体质较弱。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其它一些社会原因, 教育片面追求理论学习, 学生们被迫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应付繁重的学习任务, 进行体育锻炼的机会少之又少。而青少年身体正处于发育的旺盛期, 缺乏必要的体育锻炼和运动不但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发育, 而且容易造成体质脆弱, 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 教育并组织学生经常进行适宜的室外体育锻炼是十分重要的防范措施之一。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是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而积极的防范意识的形成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伤害事故有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 充分了解伤害事故对未成年学生所造成的严重身心健康损害, 意识到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 从而树立起一种具有高度预见性、高度敏感性、高度主动性和高度警惕性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意识。通过学校、教育者和全体学生的共同学习和努力, 学校伤害事故就会尽可能被避免, 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就会得到保证, 学生和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九、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2002 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为全国2 亿多学生、各类学校和广大学生家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模式和分清责任是非的依据。《办法》对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问题作了较好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立法缺陷,需加以完善。将来可考虑以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基础,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我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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