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管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或者证人证言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但若能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和其他不矛盾的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条,那么这种证据矛盾属于可排除的矛盾。反之亦然。
3、原本案件证据就存在矛盾,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的新证据,又与原证据存在较大差异或矛盾。往往这种证据矛盾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因为随着人记忆功能由强到弱的生理特点,不太可能时间越长反而记忆越清楚。由于作证是要反映客观真实,不同于想象和判断,想象和判断可能时间越长反而思路越清晰。因此,补充侦查后所获证言大部分都缺乏可信度,基本上为臆断、揣测和判断的结果。这样,补充侦查不但达不到排除证据矛盾的初衷,而且将案件进一步复杂化和矛盾化。
三、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的解决对策
实践与理论最大的差别是哪怕再难的问题,实践都不能回避、不能含糊。因而,学者或司法工作者可以放弃对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的讨论和研究,但实践中遇到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就得解决。由于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这类问题并没引起足够的注意,操作起来具有随意性:公安机关明知证据存在矛盾仍然移送;检察机关则要么退补、再退补,然后建议撤案,要么硬着头皮起诉。笔者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对疑难伤害案存在的证据矛盾有充分的认识,就能很好的将此案解决在那个诉讼阶段。
(一)侦查阶段解决途径的建言
1、细化和问清案件的关键情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细化和问清案件的关键情节,诸如使用的工具、怎么打的以及打伤那里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案件的事实,也是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依据的核心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一开始就没有详细、深入地细化和问清这些关键情节,若等到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然后再就此部分去询问被害人或者相应证人时已不可能收集到真实的证据,无疑失去了最佳收集、固定证据的时机。
2、判断属于可排除的矛盾还是无法排除的矛盾。伤害案中出现证据矛盾并不可怕,只要问清关键情节,然后再判断该证据矛盾是属于可排除的矛盾还是无法排除的矛盾。如果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那么尽可能在侦查阶段予以解决,包括协调双方经济、家庭存在的问题;如果属于可排除的矛盾,那么在移送检察机关时向检察机关说明。
(二)审查起诉阶段解决途径的建言
1、进一步判断证据矛盾是属于可排除的矛盾还是无法排除的矛盾。如果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则无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者存疑不起诉;如果属于可排除的矛盾,则继续审查。
2、建立证据链条,排除证据矛盾。伤害案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外一般还有在场的证人证言,且证人人数相对其他案件要多,是审查案件的不利因素也是审查案件的有利因素。其中,不有利因素是容易产生证据矛盾(被害人与证人、证人与证人),有利因素是综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内容,排除不真实证言,从而形成证据链条。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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