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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使“严打”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必须“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进一步明确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建国以来历次“严打”斗争经验的总结,是社会治安决战决胜的战略方针。
  所谓“打防结合”,就是要求将打击和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加强侦破大案要案,又要十分注意预防和消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从全局范围来说,“打防结合”就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进行战略性调整。防范是永恒的主题,但当治安形势出现严重恶化的态势时,就要以打促防,先把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再把预防工作跟上来。从局部范围来说,“打防结合”就是根据当地当时的治安形势,采取灵活的作战方式和策略手段,把打防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打击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不至于在打防的交换策略上把握不准而使已经取得的成果丢失,造成工作被动。总之,打是防的一种特殊手段,两者不是对立物。只要紧紧抓住一个“防”字,善于运用打防交换的策略,就能更好地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治安的目的。例如,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建成打防控一体化新机制。所谓“打防控一体化新机制”,就是将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其最大的优势就是立足于基层,扎根于群众,把打、防、控统一于一个过程之中。太原市公安工作从警务改革入手,实行夜班警察制、逢十全警大巡逻制和实行社区警务等,大力加强街面和社区动态警力,有效地控制了社会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佳绩,尤其是夜间发案率下降37%[8]。
  所谓“预防为主”,从字面上讲,就是把事先防备,放在主要地位,就是要求主动进攻,打主动仗。尽管过去那种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加强侦破大案要案十分必要,但是它毕竟已是给人民生命财产、国家社会治安造成莫大损失,是事后的处罚,是处在一种被动局面。而将预防犯罪放在主要地位,放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就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犯罪,无论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从减少政法部门打击犯罪行动的成本来看,显然,只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收到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河南省公安厅党委一班人研究确立了全省公安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主动进攻,积极进取,打主动仗。”他们提出,凡是意识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就要超前部署、积极预防;凡是能够采取的主动进攻的措施,就要主动采取。“打主动仗”的指导思想,就是在案件多发期到来之前,就超前部署,采取事先预防对策,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追逃、打抢劫、反盗窃等“严打”整治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案件的上升。再如对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多数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为此,河南全省公安机关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的排查、疏导、化解工作,主动做好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预案,从而保证了全省没有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事件。
  通过采取上述“预防为主”的有力措施,河南省“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显著战果。2001年开展“严打”之后的两年来,先后成功破获了郑州“12·9”特大系列持枪抢劫银行案等一大批大案要案。目前,公安部对河南挂号督办的6起重特大刑事案件全部告破。河南全省治安大局日趋平稳,恶性案件明显减少[9]。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治理犯罪新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找到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在这个时期,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形成了许多新思想、新概念,确定了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新方针、新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其中之一。
  “文化大革命”后,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大转轨时期,导致了社会治安形势的巨大变化,青少年犯罪比重增加,约占70~80%。随着犯罪的激增和犯罪成员结构的变化,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犯罪的原因不只是“阶级斗争”,也不能永远呈稳定的减少趋势。通过多年研究,逐步取得了共识,认识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从而得出犯罪是“综合病症”的结论,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在实践过程中将其内容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将这六个方面称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这六个方面具体解决治理什么和怎样治理的问题,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内容。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补充,其目的是在于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职责及职责的协调关系。
  (4)属人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治安直接责任人,其目的是在于更加有效地增强直接责任人的治安防范责任心,特别是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直接责任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例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直接落实到水油电气、党政军机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金融单位等直接责任人身上,对防范措施落实好、不发案或发案少的直接责任人,要予以表彰;反之,必须追究责任。
  (5)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它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治理犯罪离不开社会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违法犯罪过程中,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深入群众、扎根群众当中,实行群防群治,而不能只靠司法机关孤军作战。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一条原则,它贯穿于综合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例如,案发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判刑后对罪犯的改造也不能只局限于监狱内和劳改队中,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帮教,与他们谈心,为他们举办演讲会和报告会,帮助他们转变消极思想,消除他们被社会遗弃的思想,增强他们接受改造的信心和勇气。而对于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气的青少年,则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帮助教育。在一些犯罪高发区,当地居委会、治保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和监督控制,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显而易见,人民群众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而且是犯罪和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是政法部门提高驾驭社会治安能力的最有力的依靠。因此,只要我们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就能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政法部门人员不足和经费不足而带来的各种矛盾,这不仅是客观现实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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