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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情况,1983年8月党中央高瞻远瞩,果断地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打”)。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根据这一决定,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打”斗争。这一“严打”行动,从1983年至1987年初,持续进行了三个战役的“严打”“严打”开始时间不过半年,形势就明显好转。据统计,1983年8月至12月,全国除2省1市外,发案下降10%以上的为7个省,下降20%以上的为8个省,下降40%以上的为2个省,下降50%以上的为2个省。经过“严打”,重大刑事案件也开始呈同步下降的趋势。以1984年第一季度与1983年同期相比,全国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强奸案件下降4.7%;伤害案件下降5%;杀人案件下降24.6%;投毒案件下降43%;抢劫案件下降72.6%;盗窃案件下降45.7%。其中除强奸、伤害下降幅度较小外,其余下降幅度均很大[4](P10~11)。在此期间,摧毁了犯罪团伙19.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十万计,缴获各种枪支1.8万多支,子弹42万多发,群众检举线索近150万件,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7万多名,投案自首的10万名[5],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重大案件的罪犯及犯罪团伙的头目、骨干,治安形势有所改观,一些公共场所的流氓滋扰、欺行霸市、结伙斗殴、侮辱调戏妇女等现象明显减少,群众普遍反映安全感明显提高。这表明恶性犯罪已开始受到某种程度的控制。此次“严打”斗争,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到了1985年5月以后我国的犯罪案件又开始缓慢上升,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某些重大案件发案趋势很不稳定,同时青少年犯罪仍然十分突出,在社会犯罪各年龄组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刑事案件共60.2万起,发案率为5.78;1986年共63.2万起,发案率为5.99,1987年共63.8万起,发案率为5.97;1988年共90万起,发案率为8.28;1989年由于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情况,是年立案197万起,发案率为17.85,其中青少年犯罪不仅居高不下,而且明显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我国青少年犯罪占查获的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是:1985年占71.3%,1986年占72.5%,1987年占74.3%,1988年占75.6%[6](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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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的情况,是年立案数为197万起,比1988年增长138.2%。比1981年的89万起增加1.2倍。199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增至221.7万起,比1989年增长12.7%。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为236万起,比1990年增长了6.7%,发案率为20,又出现了第五次犯罪高峰。1992年由于公安机关调整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1992年以前,农村立案标准为40元,城市80元即可立案。1992年则按照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确定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才能立案),使得1992年的盗窃案件大幅度下降,从而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为158万起。实际上,1992年的犯罪案件总数并没有下降,因为据统计,1992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报警案件,尽管受立案标准的变更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仍然高达453万多起。我们就以1992年立案标准提高了之后的158万多起来说,其中重大犯罪刑事案件为45万多起,仍是上升的。凶杀犯罪增长4.9%,伤害犯罪增长4.8%,抢劫犯罪增长24.6%,强奸犯罪增长0.9%,伪造货币犯罪增长17.3%。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是161万余起,其中重大犯罪案件为53万余起,1994年据公安部通报上半年刑事犯罪情况,全国立案刑事案件比1993年同期上升5.9%;其中大案要案比1993年同期上升20.1%。据《法制日报》刊文所载,1994年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高达409.5万人,成为第五次犯罪高峰的1.735倍。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是上升趋势,达到169,0734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上升更加突出。因此,1996年4月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开展二次“严打”的指示精神,主要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过往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犯、贩毒贩抢、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以及对群众危害面广的多发性盗窃犯罪,立竿见影,1996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量首次出现下降,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160,0716,与1995年相比减少5.3%,特别是几类主要刑事案件,下降的更为明显(详见表4),从而使大部分地区治安秩序保持基本稳定的态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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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最为显著特点有二:一是犯罪数量明显上升,二是犯罪性质日趋严重。
  第一,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第五次犯罪高峰,是以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236万起作为顶峰的,发案率为20。这个数字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是不高的,英国每千人当中有60.2个犯罪分子,美国是每百个人中就有28.8个是受害者。和英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犯罪显然少得多(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统计的标准问题)。即使与自诩世界上社会治安良好的日本比较,我国犯罪率也是低的。日本政府于2002年11月19日内阁会议上批准了2001年《犯罪白皮书》。这部综合记录日本社会治安最新状况的报告所反映出的日本治安良好神话破灭的严峻现实震惊了日本社会各界。据统计,2001年日本警方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0%,达到358万件,其中,一般刑事犯罪为273万件,这两个数字均连续六年创历史新高。更严重的是,抢劫、强奸、人身伤害、恐吓等九种暴力性较强的犯罪案件在近五年间增加了近两倍,呈现出比总体更高的增加势头。这九种案件在1974年到1997年间,平均每年是7至10万件,而2001年则是26万件。
  但是,我国犯罪与我们国家前些年相比,犯罪数量却有较大幅度增加,比如我国第一次犯罪高峰的1950年发案率为9.3,第二次高峰的1961年的发案率为6.4,第三次高峰的1973年的发案率为6,第四次高峰的1981年的发案率为8.9。而1991年发生的第五次犯罪高峰,其发案率已达到20。从中可以看出:基本上是每隔10年左右,出现一次犯罪高峰;改革开放前所出现的四次犯罪高峰,按人口平均,都没有超过10。改革开放后所出现的第五次犯罪高峰,猛增至20。犯罪发展数量明显上升,实属罕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犯罪性质日趋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十九类案件看,盗窃、诈骗、抢劫、伤害、强奸、杀人六类犯罪案件合计占全部案件的95%上下。其中盗窃数量最多,占全部案件的80%上下,左右着全部案件数量的变化,在抢劫、入室盗窃、强奸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动辄将受害人置于死地。从公安部门统计看,杀人案件在80年代初(1980~1983年)平均每年以2.6%的速度递增,而1984年之后(至1990年间)竟以15.32%的速度递增。进入90年代。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仍然十分突出:盗窃枪支案、犯罪分子持枪作案明显增加,重大爆炸案件比重直线上升。带有恐怖色彩的谋杀、绑架人质案时有发生。武装贩毒、走私、抢劫,特别是“车匪路霸”活动猖獗,在公共汽车、铁路列车上洗劫旅客案件成倍增长。暴力犯罪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重大案件数量增长速度之快,更加令人担忧。1985年我国重大案件仅为8万起,1990年猛增至45万起,1993年增至54万起,1995年又陡增至70万起。重大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1985年为9%,1990年增长至21%,1993年增长到33%,1995年则上升到42%(参见表5、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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