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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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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如此混乱的社会治安状况,在建国后的头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肃清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残余武装力量和土匪等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并开展了“三反”和“五反”运动。经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粉碎了反革命势力的猖狂反扑,巩固了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提高,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刑事案件也就大量减少,仅仅3年时间,到了1952年,我国刑事犯罪同1950年比较,下降了50%以上。1952年全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有24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5.7亿,发案率为4.2。1955年,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又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肃反),这次运动除了继续打击在社会上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外,还挖出了混入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医院、学校、民主党派内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帝国主义和台湾当局派遣的特务间谍。通过这次镇反,不仅给反革命分子以毁灭性打击,而且还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禁烟、禁毒、禁赌和封闭妓院等活动,狠狠扫荡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和残渣余孽。至此,全国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其具体反映是:195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3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3亿,发案率为3.7;1956年全国发生刑事案件18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4亿,发案率为2.8。
  总起来说,1949年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犯罪呈急剧下降的发展趋势。全国(除台湾省及港澳地区外)每年平均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29万起,按人口平均,发案率为4.15。也就是说,在我国建国后的头7年之中,平均每年每1万个人当中,只有4.5人走上犯罪道路。当时人民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很好,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许多国外著名人士来我国进行考察,了解到了中国共产党由建国初期的51万犯罪,仅仅用了7年时间的治理就下降到18万,发案率由原来的9.3,下降到2.8,认为中国把犯罪减少到令人惊奇的程度,创造了世界上的奇迹。
  从1957年到1965年“文革”前夕,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在这十年中,中国共产党工作主导方面是正确的,党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正确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情况的具体政策,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由于党的工作指导上“左”的影响日益严重,不适当地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失误,加之经济建设上急于求成,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以及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上受到严重挫折,并出现了困难局面。由于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认真地予以贯彻执行,形势得以较快好转。正因为如此,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总的来说,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例如,1959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0.0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72亿,发案率为2.98。196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0.9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62亿,发案率为3.2。但是,196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则急剧上升到42万余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59亿,发案率为6.4。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1964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亿,发案率为3.5。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4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2亿,发案率为3.3。1966年我国的犯罪率下降为2.4(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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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犯罪之所以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原因外,还有深刻的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特别是每一次起伏同我们的工作和政策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工作和政策失误,人为地制造了社会动乱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犯罪率上升。例如,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特别是搞了“大跃进”和大批“唯生产力论”之后,注意力不再集中在生产力发展上,而是大抓“上层建筑革命”,搞插红旗、拔白旗,搞意识形态革命,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加之农业遭灾、工业减产、市场供应十分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其他行政管理、基层政权和群众组织的发展等,都遭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和冲击。但是,这次灾害毕竟时间短促,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及时地采取了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使经济重新走向了复苏的道路,到了1963年,社会治安又恢复正常。1964年和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总数,按人口平均发案率都降到了接近1956年和1960年的水平。以上海为例,这个人口近1000万的城市,1965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只有3500起,比建国初期下降了90%以上,真可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成为至今人们仍然回忆称颂的“太平盛世”。这就充分证明了,刑事犯罪活动也如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只要我们对犯罪活动的规律性能够认识透彻,制订正确的方针政策,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主动地进行工作,那么,及时防止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大幅度上升是完全可能的。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197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十年浩劫”,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题非常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方面。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978年以前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一般是在20万至40万起之间浮动,最高的年度为1977年的54万起,最低的年度为1956年的18万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总数一改常态,1979年突破了60万起(当年为63.6万起,是建国以来第三次犯罪高峰)。198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7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9.8亿,平均发案率为7.7。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为89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10亿,平均发案率为8.9。这是建国以来第四次犯罪高峰。198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4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10.1亿,平均发案率为7.4。而青少年犯罪案件,20世纪80年代前3年,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率则高达70%至80%[3](P43)。这充分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更加集中地暴露出来。
  第四次犯罪高峰在1981年。这次犯罪高峰形成的显著特点:第一,存在着严重的文化大革命后遗症特点。这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交错时期。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从犯罪类型看,以强奸、流氓、抢劫、盗窃等骚扰刑案件多,强奸轮奸最为突出。第三,从犯罪主体看,绝大部分是青少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从当时抓获的作案成员看,14至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至80%。这些人目无国法,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女青年,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在我党历史上首次专门为治理与预防犯罪问题向全党发布通知。这就是在1979年8月“拨乱反正”之始,中共中央发出的第58号文件《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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