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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通过采取上述“预防为主”的有力措施,河南省“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显著战果。2001年开展“严打”之后的两年来,先后成功破获了郑州“12·9”特大系列持枪抢劫银行案等一大批大案要案。目前,公安部对河南挂号督办的6起重特大刑事案件全部告破。河南全省治安大局日趋平稳,恶性案件明显减少[9]。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治理犯罪新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找到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在这个时期,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形成了许多新思想、新概念,确定了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新方针、新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其中之一。
  “文化大革命”后,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大转轨时期,导致了社会治安形势的巨大变化,青少年犯罪比重增加,约占70~80%。随着犯罪的激增和犯罪成员结构的变化,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犯罪的原因不只是“阶级斗争”,也不能永远呈稳定的减少趋势。通过多年研究,逐步取得了共识,认识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从而得出犯罪是“综合病症”的结论,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在实践过程中将其内容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将这六个方面称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这六个方面具体解决治理什么和怎样治理的问题,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内容。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补充,其目的是在于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职责及职责的协调关系。
  (4)属人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治安直接责任人,其目的是在于更加有效地增强直接责任人的治安防范责任心,特别是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直接责任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例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直接落实到水油电气、党政军机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金融单位等直接责任人身上,对防范措施落实好、不发案或发案少的直接责任人,要予以表彰;反之,必须追究责任。
  (5)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它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治理犯罪离不开社会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违法犯罪过程中,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深入群众、扎根群众当中,实行群防群治,而不能只靠司法机关孤军作战。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一条原则,它贯穿于综合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例如,案发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判刑后对罪犯的改造也不能只局限于监狱内和劳改队中,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帮教,与他们谈心,为他们举办演讲会和报告会,帮助他们转变消极思想,消除他们被社会遗弃的思想,增强他们接受改造的信心和勇气。而对于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气的青少年,则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帮助教育。在一些犯罪高发区,当地居委会、治保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和监督控制,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显而易见,人民群众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而且是犯罪和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是政法部门提高驾驭社会治安能力的最有力的依靠。因此,只要我们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就能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政法部门人员不足和经费不足而带来的各种矛盾,这不仅是客观现实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体现。
  总而言之,政法公安机关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严打”放在首位,只要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就要严厉打击,这是必须充分予以肯定的。但更要注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所提出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狠下工夫。因为犯罪问题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个人行为,它是各种消极现象的综合反映,是一种“综合病症”,有复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社会控制功能下降,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矛盾的增多,特别是法律不完备、社会管理工作跟不上、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等等诸多原因。因此,治理犯罪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已经在多年的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来,事实证明,哪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的好,哪里的犯罪案件就少,社会治安就好。反之,犯罪案件就上升,治安问题就增多。近几年,全国各地涌现了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好、见效快的先进地区和单位。他们的成功经验,充分说明了犯罪问题的增多,并非不可逆转,关键是在于在“严打”的同时,有没有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我们强调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就是要坚持一手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手抓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自我教育,依法监督、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广泛加强社会管理和预防犯罪等项群防群治的工作。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千方百计地认认真真地落实这一方针。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形势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犯罪已出现了向智能化、隐蔽化发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犯罪所进行斗争的基调,只限于以往所采取的大规模、长时间的集中统一行动,其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调整、改进与犯罪所进行斗争的方式,在强化经常性管理工作上狠下工夫,从基础、基层工作抓起,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手段,做到真正使社会治安形势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更不能在“严打”口号下做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工作,甚至陷入“严打”不断,刑事大案要案也不断上升的怪圈之中而不能自拔。
  
【参考文献】考察50多年来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个人行为。因此,它不是静止不动的,更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新中国成立之后,50多年来犯罪随着政治形势、经济变革的变化而变化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犯罪的发展规律。
  新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犯罪变化,如果以“文化大革命”作为分水岭,大致可以分为“文化大革命”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在这两种不同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是很不相同的。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之前的17年之间,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将这17年再进一步划分,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为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这个时期,由于党在建国后头7年所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因此,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的犯罪情况,总的来说,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1952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比1950年就下降很多。1950年在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51万起,当时人口总数是5.5亿,发案率为9.3[1](P45),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建国初期,我国发生这么多刑事案件,同我们所接收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旧中国大有关系。国民党反动政府留在大陆上的政治土匪有200万,反动党团骨干分子60万,各种特务分子60万。还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众多地主、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地痞流氓、惯盗、盗窃分子,因此,当时不仅政治破坏案件多,而且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刑事案件发案率比较高。而在查获的刑事犯罪成员中90%以上是旧社会的残渣余孽,真正人民群众进行犯罪活动的很少,青少年犯罪的则更少[2](P117)(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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