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197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十年浩劫”,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题非常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方面。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978年以前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一般是在20万至40万起之间浮动,最高的年度为1977年的54万起,最低的年度为1956年的18万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总数一改常态,1979年突破了60万起(当年为63.6万起,是建国以来第三次犯罪高峰)。198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7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9.8亿,平均发案率为7.7。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为89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10亿,平均发案率为8.9。这是建国以来第四次犯罪高峰。198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4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10.1亿,平均发案率为7.4。而青少年犯罪案件,20世纪80年代前3年,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率则高达70%至80%[3](P43)。这充分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更加集中地暴露出来。
第四次犯罪高峰在1981年。这次犯罪高峰形成的显著特点:第一,存在着严重的文化大革命后遗症特点。这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交错时期。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从犯罪类型看,以强奸、流氓、抢劫、盗窃等骚扰刑案件多,强奸轮奸最为突出。第三,从犯罪主体看,绝大部分是青少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从当时抓获的作案成员看,14至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至80%。这些人目无国法,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女青年,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在我党历史上首次专门为治理与预防犯罪问题向全党发布通知。这就是在1979年8月“拨乱反正”之始,中共中央发出的第58号文件《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通知》。
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情况,1983年8月党中央高瞻远瞩,果断地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
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
“严打”)。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根据这一决定,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
“严打”斗争。这一
“严打”行动,从1983年至1987年初,持续进行了三个战役的
“严打”。
“严打”开始时间不过半年,形势就明显好转。据统计,1983年8月至12月,全国除2省1市外,发案下降10%以上的为7个省,下降20%以上的为8个省,下降40%以上的为2个省,下降50%以上的为2个省。经过
“严打”,重大刑事案件也开始呈同步下降的趋势。以1984年第一季度与1983年同期相比,全国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强奸案件下降4.7%;伤害案件下降5%;杀人案件下降24.6%;投毒案件下降43%;抢劫案件下降72.6%;盗窃案件下降45.7%。其中除强奸、伤害下降幅度较小外,其余下降幅度均很大[4](P10~11)。在此期间,摧毁了犯罪团伙19.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十万计,缴获各种枪支1.8万多支,子弹42万多发,群众检举线索近150万件,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7万多名,投案自首的10万名[5],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重大案件的罪犯及犯罪团伙的头目、骨干,治安形势有所改观,一些公共场所的流氓滋扰、欺行霸市、结伙斗殴、侮辱调戏妇女等现象明显减少,群众普遍反映安全感明显提高。这表明恶性犯罪已开始受到某种程度的控制。此次
“严打”斗争,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到了1985年5月以后我国的犯罪案件又开始缓慢上升,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某些重大案件发案趋势很不稳定,同时青少年犯罪仍然十分突出,在社会犯罪各年龄组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刑事案件共60.2万起,发案率为5.78;1986年共63.2万起,发案率为5.99,1987年共63.8万起,发案率为5.97;1988年共90万起,发案率为8.28;1989年由于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情况,是年立案197万起,发案率为17.85,其中青少年犯罪不仅居高不下,而且明显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我国青少年犯罪占查获的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是:1985年占71.3%,1986年占72.5%,1987年占74.3%,1988年占75.6%[6](参见表3)。
附图
1989年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的情况,是年立案数为197万起,比1988年增长138.2%。比1981年的89万起增加1.2倍。199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增至221.7万起,比1989年增长12.7%。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为236万起,比1990年增长了6.7%,发案率为20,又出现了第五次犯罪高峰。1992年由于公安机关调整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1992年以前,农村立案标准为40元,城市80元即可立案。1992年则按照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确定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才能立案),使得1992年的盗窃案件大幅度下降,从而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为158万起。实际上,1992年的犯罪案件总数并没有下降,因为据统计,1992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报警案件,尽管受立案标准的变更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仍然高达453万多起。我们就以1992年立案标准提高了之后的158万多起来说,其中重大犯罪刑事案件为45万多起,仍是上升的。凶杀犯罪增长4.9%,伤害犯罪增长4.8%,抢劫犯罪增长24.6%,强奸犯罪增长0.9%,伪造货币犯罪增长17.3%。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是161万余起,其中重大犯罪案件为53万余起,1994年据公安部通报上半年刑事犯罪情况,全国立案刑事案件比1993年同期上升5.9%;其中大案要案比1993年同期上升20.1%。据《法制日报》刊文所载,1994年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高达409.5万人,成为第五次犯罪高峰的1.735倍。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是上升趋势,达到169,0734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上升更加突出。因此,1996年4月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开展二次
“严打”的指示精神,主要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过往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犯、贩毒贩抢、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以及对群众危害面广的多发性盗窃犯罪,立竿见影,1996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量首次出现下降,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160,0716,与1995年相比减少5.3%,特别是几类主要刑事案件,下降的更为明显(详见表4),从而使大部分地区治安秩序保持基本稳定的态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