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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学的学科属性和地位

  将监狱法学从监狱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这是监狱科学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1981年11月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的法学教材编辑部,在组织力量编写劳动改造教材时,将此教材定名为《劳动改造法学》,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劳动改造法学》的称谓。此后,1984年教育部决定把劳动改造法学作为一门法律专业课,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1985年7 月中国法学会下属的劳改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这样,劳动改造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得到法学界和社会的公认。当时,由于我国的劳动改造科学尚处于创建阶段,人们通常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作为法律依据来总结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使之上升为科学理论。所以,将劳改科学称之为劳改法学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大家并不过分注意劳动改造法学与劳动改造学之间有什么原则区别。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劳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劳改专业教育和研究机构相继建立,亟须拓宽劳改科学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势下,如果仍然局限于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劳改实践,那就势必会阻碍劳改科学广泛深入的发展。于是,又相继诞生了一系列新的分支学科,如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罪犯劳动学,等等。而劳动改造法学则降为劳动改造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由此可见,将监狱法学(劳动改造法学)从监狱学(劳动改造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这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监狱科学繁荣发展的必然产物和重要标志。
    二、监狱学的学科性质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监狱学的学科属性问题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1.属于政治学;2.属于管理学;3.属于教育学;4.属于社会学;5.属于法学;6.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
  主张属于政治学的理由是:监狱是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行使的刑罚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就监狱的本体来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因而以监狱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应归属于政治学。
  主张属于管理学的理由是:在监狱工作中,管理工作占据重要位置,诸如警察管理、狱政管理、生产管理、经济管理等等。监狱学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监狱的管理活动,因而属于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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