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关于罪犯人权的基本政策及罪犯人权特点
(一)我国关于罪犯人权的基本政策。我们党和国家历来认为,犯了罪的人也是人,因此,主张给予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尊重他们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对于一切就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止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绝大的革命。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根据地制定了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的方针,即以新民主主义为指导,采取鼓励和说服教育的方法对罪犯进行感化教育,使其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坚决反对报复主义和惩办主义。1941年5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总结政府工作时指出,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王子宜在《边区司法工作总结》中深刻地指出:什么叫做犯人?这就是普通人犯了法,但是,“犯”字下面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我们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当人看待;我们的责任,是要以救人的态度把人家头上戴的那个“犯”字帽子脱掉,经过教育改造后,能继续在社会上做一个有用的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为罪犯改造工作制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以及“教育、改造、挽救”等一系列方针政策,使我国在押犯的人权状况不断完善。给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是:尊重罪犯的人格,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基本物质生活待遇;实行依法文明管理,严禁侮辱、体罚、虐待;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自食其力守法公民。40多年来,我国监狱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始终坚持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通过艰苦细致的教育和感化工作,将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溥仪在内的大批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在押犯的构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改造历史反革命犯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青少年普通刑事犯占了在押犯的大多数。针对此种情况,1980年8 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适时提出:“对于青少年罪犯,在他们服从管教的情况下,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医疗、卫生,并且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技术、学文化,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促进思想转化。”<《人民日报》1981年9月10 日>这是新时期我国对青少年犯进行的重大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犯的关心和爱护。此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在改造罪犯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教育感化作用,它使大批罪犯消除了抵触对立情绪,认识了自己的罪行,走上了弃旧图新改恶从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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