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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兼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加入了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的内容,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一、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注册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5 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对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 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继承了这些内容。并且不再要求驰名商标必须为注册商标。
  可以看到,尤其是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我国的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至少部分吸收了“淡化”理论的内容。体现在: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上;涉及了“联想”理论。但是,总的说来,我国的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没有区分“淡化”和“混淆”这两个基本概念,在保护的理念和条件上给人的感觉都是比较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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