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行为是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而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法律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宇塔公司”属非法。但立法上对金字塔公司与金字塔行为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楚限定有较大的难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对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双方争议不下。这种争议持续4年时间,直到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① 传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② 传销商有较大的存货负担,而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③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
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对金字塔行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限制:①规定入会费的上线,并规定较低的数额。②限制直销商(直销员)的存货负担,保证其退货自由。③禁止上线人员从发展下线人员直接获取佣金或奖金。④禁止欺骗性的夸张宣传。
3.4 加重直销行为中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直销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重在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通过警示与威慑作用间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但对具体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来说,其受损害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得到救济。所以一定要对直销中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的欺骗性交易行为规定较重的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收到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之效果。
在直销营业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两项制度尤为重要:一是关于双倍赔偿原则在直销中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双倍赔偿。鉴于直销特别是多层次传销中容易出现的欺诈消费者情形,建议在直销立法中规定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商(直销员)的欺诈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二是关于直销企业与(直销商)直销员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即当出现直销产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当在直销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为消费者提供多渠道、多途径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包括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直销行业协会的调解、依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等。其中,应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直销行业协会的优势,尽早、尽快、尽合理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