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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销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3.2 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直销服务时的各项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直销一方面方便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节约了他们的购物成本,满足了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但另一方面直销也容易产生较之传统的固定店铺销售更特殊的损害,消费者在接受直销服务时易受蛊惑、碍于面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购买商品后又有投诉无门之虞,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外,还要单独在直销立法中规定消费者的某些只适用于直销中的权利。基本思路是:一是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的一些权利,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获得赔偿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在直销立法中加以重述,二是规定一系列专门适用于直销中的消费者权利,如冷静期权、隐私受保护权、试用权、了解特别信息权、拒绝权、责任方式选择权等。
  冷静期是直销立法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出现的一个特别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的出现与直销模式下直销员容易产生的夸大宣传、诱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有密切的关联。冷静期立法源于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依此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欧洲国家的冷静法普通规定冷静退货时限是7天,如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马来西亚《直销法》的冷静法规规定比较详细。它的冷静期时间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10个工作日。”韩国《直销法》则将冷静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层次)直销退货,期限是10天,自送货日期之日计算;二是多层次传销退货,期限是20天,也是自送货日期之日起计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双倍赔偿。鉴于直销特别是多层次传销中容易出现的欺诈消费者情形,建议在直销立法中规定对直销企业和传销员的欺诈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
  3.3 明确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字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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