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行业要求。就外资企业而言,应当规定设立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在境外也必须是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且有年限要求,如从事直销经营不少于10年。对内资企业而言,考虑到直销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可以考虑年限要求适当放宽,如5年。
(3)关于产品范围与产品质量要求。首先,对产品范围宜从严控制。实践中,以直销方式经营的产品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从长远发展来看也应当是越来越宽松,但市场开放之初不宜将直销产品的范围定得太宽。确定产品范围的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应当是大众化产品,而非特定消费人群的产品;应当是日常生活消费中的易耗品,而非使用周期长的耐用消费品;应当是价格适中或者不太昂贵的生活用品,而非奢侈品。基于上述因素,可以将直销产品的范围规定在如下几种产品上:保健品;化妆品;日用生活品;家用小电器。以后可以根据直销市场的成熟情况予以增加。其次,对产品的质量应当规定较高的标准,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以直销方式经营。
(4)关于运作方式。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是否仍然坚持外资直销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二是是否仍然坚持店铺经营。此二项条件的确并不符合有关直销的国际惯例,均创始于中国。自1998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外资企业如安利、雅芳、仙妮雷德等均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2 现在这些企业也已经适应了这种营运模式,如若取消反倒徒增麻烦。不仅如此,要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将十分有助于预防直销业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和欺诈行为,所以,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坚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生产基地)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运作方式。店铺经营更是我国对直销业的独创,直销本来就是无店铺销售,这也是在国际上备受责难的一项规则要求,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为预防金字塔式的传销和“老鼠会”的滋生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外资企业已经适应此种店铺经营的模式,可以坚持店铺经营的规定,须对店铺的设置数量、设置地区、设置审批程序、公司对店铺的管理与控制等予以规定。
(5)关于保证金。直销营业中保证金亦称为储备金,是为保证直销商(直销人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而设计的制度。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保证金的比例上是否应当有区别,二是具体的比例的确定,即比较合适的比例是多少?笔者认为,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一是要考虑是否能够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即保证直销企业的一定程度的偿债能力,要使保证金具有担保意义,二是会不会增加直销企业的不必要的资金负担或者影响要企业的资金营运。如果按企业的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缴纳保证金,对于像安利、雅芳这样月营业额达到几个亿的企业来说,一次性缴纳超过20个亿的保证金的确是一项巨大的资金负担。3 反过来,对于新进入市场的公司来说,或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又可能是杯水车薪,起不到担保的作业。所以笔者的设想是先确定一个固定的基数(如1000万元),这是必须缴纳的保证金最低数,然后根据直销企业的月营业额的情况,分段确定不同的比例,即营业额越大的部分,比例相应减少,这样,既保证了与企业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保证金数额,又不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当然,在基数和比例确定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应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