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有上述外资先行的理由,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放弃这一设想,因为外资先行同样存在极大的弊端:(1)对外资形成超国民待遇,对内资形成歧视,这其实已与世贸组织的宗旨与原则相悖。(2)导致竞争机会的不公平。如果外资先行,等于在直销领域让外资优先“抢摊”,消费者与用户首先接触的就是外资的产品和外资企业,市场份额仅在外资企业之间进行分割,待“瓜分”殆尽,再让内资进入,这给本来就在产品质量、管理经验等方面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造成了更多人为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可谓雪上加霜。(3)对民族商业的不利影响。
其实,经过近几年对直销业的整合与梳理,一方面较先进入该领域的许多内资企业如天津天狮、中山完美、北京新时代、广州太阳神、武汉瓜拿纳、上海富迪、自然美、中国宝健、福建福龙、大连珍奥等已历经考验并渐入佳境,对直销的游戏规则有较全面和理性的把握,另一方面政府对直销行业和市场的认识和监管力度也非当初可比,再加上市场本身的适应性也有增加,况且对内资企业开放也决不会是全面开放,只能是有选择和有限制的开放,只要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采取同样的审批条件和准入门槛,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制环境,相信内资企业一定会尽快达到较好的境界,这比将其拒之门外、外资独揽市场的效果要好得多。
所以,内外一致、公平竞争、严格资质才是理性的选择。
2.2 如何确定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及主要管理标准?
如前所述,直销业是非常特殊的行业和领域,法律对从事直销业的企业与对从事通
用产业或行业的企业采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自然的。直销业在法律上应当被定性为特许经营行业,直销企业除了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外,还须获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特许经营资格。
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反映在法律上具体体现在企业设立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满足立法要求的积极条件。这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关于注册资本。首先是要解决是否内外有别的问题,即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是否适用不同的注册资金?应当承认,在注册资金上若采内外有别的政策于内资企业有利,因为内资企业绝大部分在资金规模和资本实力上是难以与外资企业相比的,若内外一致显然对内资企业有失公允。所以我也曾经主张内外有别,如果外资企业为1000万美元的话,内资企业可以定在1000万元人民币。1 但是现在考虑的结论是,如果实行内外有别,一则有歧视待遇之嫌,二则也不利于直销企业信誉的建立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投机风险,所以,两相权衡,还是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的注册资金为妥。其次是注册资金的具体数额确定,建议参照1998年《关于外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中确定的1000万美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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