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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3、行政组织合理化
  我国古代虽重视对行政组织的建构,行政组织制度也有许多经验之处,但由其封建性质所决定,加之过去行政管理学的不发达,因而其合理性有很大局限。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同样重视行政组织建设,并进行了8次大的机构改革。 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远没有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行政组织的合理化有以下要求:
  (1)行政组织形态合理。采用最先进的具有民主、法治、效率精神的行政组织形态进行管理,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固然,每一个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以及制度的差异,选择的行政组织形态有很大区别,但仍有许多共同规律可循。如盛行于西方的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法人的广泛运用,都表明这些组织形态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另外,近年来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私有化的组织发展趋势,也说明其具有合理的内涵。什么样的行政组织形态是最合理的,不能简单回答,而必须将其放到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去分析探讨。但可以肯定地说,除了集权式的行政组织形态外,还存在着多种其他组织形态,可以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借鉴。
  (2)行政组织标准合理。行政组织标准合理包含多重内容:第一,组织法规标准合理。行政机关虽有不同种类与等级之别,但同类同级机关或单位之设置,宜具有共同之法规标准。 另外,哪些行政机关的设置需由法律保留,哪些可为行政法规确定,都需要定明标准。第二,行政组织结构合理。行政组织的结构设计不能违背管理的规律。从管理过程来看,行政管理可分为决策指挥、执行、咨询和监督几个环节,因而一个结构完整的行政组织系统应包括四类机关:即责任明确、精干的决策和中心指挥机关;统一高效的执行机关;对内服务的咨询辅助机关;地位独立的监督机关。第三,行政机关结构合理。行政机关内应有适当的层次与管理幅度。另外还要符合指挥一致原则、梯阶原则和均衡原则等。指挥一致原则指首长与主管之领导或监督宜有其专责系统,不宜有双头或多元监督隶属体系。梯阶原则指行政机关应有明确之层级(即梯阶)体系,厘清权责与隶属关系,以免权位或职责混淆,而影响组织效能。均衡原则指机关之部门与其能力力求均衡,以免权责与工作之分配过于悬殊。
  (3)行政组织程序合理。行政组织程序包含公法人的成立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置、变更程序,行政组织系统的整体调整程序等。合理的行政组织程序至少应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论证环节。这种论证工作主要由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学者完成。二是民主参与环节。与行政组织事项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参与到组织过程来,参与决定自己的命运。当然,不同的行政组织事项,影响范围不同,需要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四)确立组织效率原则的意义
  组织效率原则对理论界或实务界都不陌生,我国五十年来多次的机构改革,其目标就是为了提高组织效率。遗憾的是,以往对组织效率原则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只要精简就有效率,因此,机构改革往往注重机构、人员的裁减,而忽略行政组织的职能、形态、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在行政组织法中确立这一原则,需要我们对其重新予以检讨和认识。尤其是要重视效率与行政组织合理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效率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行政组织形态、结构、规模等的合理会导致行政的高效率;相反,则会影响效率。没有合理的行政组织系统,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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