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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四)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意义
  在西方国家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行政分权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却习惯于集中式的管理,时至今日,这种集中的观念仍然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和制度架构。因而,确立行政分权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传统观念的改变。无可置疑,集中式的行政组织方式之所以能在我国存续两千多年,自有它的可取之处。即使在现代社会,集中的管理也有它的优越性。它可以迅速动员人力、物力完成某一项行政任务。但集中式的管理也有很大局限,而且与民主、法治的精神不相容。自主管理是直接民主的需要,只能通过行政分权的方式实现。
  其次,有利于行政分权制度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采用集中式管理,行政分权制度很不发达,已制约了行政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行政分权已成为时代的需要。对行政分权原则的肯定,意味着我们将在行政组织制度上逐渐采用分权这一现代的行政组织技术,建立相应的制度。
  再次,推动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行政分权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分权,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管理,从而实现直接民主。此外,行政分权,尤其是不同组织体之间的分权,必须借助于法律技术才能完成。这是因为:第一,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在各组织体中进行分权;第二,通过立法才能明确各组织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各组织体之间的争议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
  四、组织效率原则
  行政组织以能发挥效率、成效及效能为其目标,故行政组织之设置、调整、改组、废止等均应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否则行政组织必趋于腐化、僵化而无存在之必要,此为现代行政组织之立法趋势。 在现代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组织效率原则具有重要地位。
  (一)组织效率原则的涵义
  组织效率原则是指对行政的组织,要以提高效率为宗旨。即组织行政,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效率问题自古与组织管理并存,凡是有政府组织存在的地方,就有效率的要求。在现代社会,由于行政事务繁多,行政组织系统庞大,因而效率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二战以后在西方国家以及我国进行的多次行政改革,其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提高效率。
  效率原则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可以说现代国家的行政组织制度是人类社会不断探索,寻求合理组织的结果。我国古代行政组织及其官制的演变,西方国家行政组织制度的发展,都体现了对合理组织,对效率的要求。
  组织效率原则源远流长。这主要是因为统治的需要。无论是封建的专制统治,还是现代的民主政体,合理高效的行政组织都是维持其运转的基础。当然,不同的国家形式对行政组织的效率有不同理解,也有不同目标。在君主制下,行政组织的合理高效在于保障君主的绝对控制权;而在民主制下,行政组织的合理高效性则表现为尽可能地满足现代行政的需要和保障对行政权的控制。
  (二)组织效率原则存在的理由
  确立组织效率原则,是一种客观需要。该原则存在理由如下:
  1、是实现行政目标的需要
  现代行政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职能也是多方面的。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五大职能:即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文化职能和法制职能。 就对国家、社会及个人承担的责任来看,行政组织应具有以下四项职能:即安全保障职能,经济发展职能,文化建设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为充分履行这些职能,保障行政目标的实现,需要确立组织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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