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行政效率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个人对政府的依赖加深,国家管理的行政事务也日益增多。如果采用集中式的组织形态,由国家统一管理,则难以迅速作出决策,也不可能及时地将决策付诸于实施。一方面,重大的行政决策都要等待中央作出,不仅决策的周期长,而且信息传递层次多,容易失真,从而导致决策的不科学;另一方面,国家的政策要通过地方层层落实,容易走样。为增进行政效率,需要行政分权。宜由国家统一管理的行政事务,如外交、军事、货币、邮政等应交由国家负责,而一些宜由地方管理的行政事务,如经济、教育、卫生、道路建设等交由地方承担。以分权的方式组织行政,可以快速的处理行政事务。
5、满足特定公务管理的需要
对行政的组织在传统上是采用科层式的模式,下级从属于上级,实行层级节制。这种组织模式不适应于特定公务的管理,如公立大学、公立图书馆等。在文化教育领域,要有学术创新,鼓励学术研究,就需要宽松的环境,避免行政干预。因而,公立大学可实行公务分权。赋予公立大学独立公法人的地位,由其自己依法组织和管理。大学校长可依法选举产生,大学的机构依法自主设置,政府仅负责监督和控制。再如对律师等行业的管理,可授权律师协会等实行自主管理,以利于行业的发展,同时可减少政府的工作负担。另外,政府直接管理的工商业也是比较特殊的公务,可以采用公务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行政分权的方式
在现代行政中,行政分权的方式有多种:
第一,采用联邦制的形式分权。严格地说,联邦制分权不仅限于行政分权,还包含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在联邦与州之间的分配。州与联邦一样也是政治实体,只不过州不能象一个主权国家那样拥有独立的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权力。联邦制分权往往由特定的历史原因形成,如美国、德国等,难以人为地采用。
第二,采用地方自治的形式分权。在单一制国家,如英国、法国和日本都采用了地方自治的形式,在国家与地方之间实现行政分权。在联邦制的美国、德国,州与地方政府也实现行政分权。地方自治一词,导源于英国。英国人夙有自治思想,认为凡公共事务之与人民有利害关系者,并不由国家专任官吏之支配,而由人民亲自处理,或由其代表出而参加者,谓之地方自治。 和联邦制国家的州不同,地方自治体不如州的地位独立,也没有相应的司法权。但地方自治体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采用公务自治的形式分权。将一些特殊性质的公务独立出来,组建公法人或委托某种行会进行管理,而不受行政机关的直接指挥。公务自治的形式又有两种:一种是组建各种类型的公法人,如非赢利性质的公立大学,赢利性质的政府公司等;另一种是委托同业行会进行管理,甚至于委托私人进行管理等。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私有化趋势是公务分权的一种新的发展。
第四,采用权力下放的形式分权。这是指在同一个组织体内设有中心管理机关和分支机构,中心管理机关将一些权力下放给分支机构行使。实现权力下放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国目前主要是采用权力下放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分权。
第五,采用设置特殊机构的形式分权。如美国联邦政府设置的独立管制机构是对总统权力的限制,也是一种分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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