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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一)行政分权原则的涵义
  行政分权原则是指采用分散的方式组织行政,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分权有两类:
  第一类是在不同主体间的分权。即将行政事务分由多个组织体承担,与集权式管理相对应。这类行政分权的特点是:第一,国家的行政事务由两个以上的组织体承担。除国家这一原始的行政主体外,还存在其他行政主体;第二,在各个组织体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行政事务;第三,各个组织体之间相对独立,其相互关系由法律调整。
  第二类是在同一主体内的分权。即在同一组织体设置不同的机关予以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如在中央统一行政之下的地方分治;也包括横向分权,如美国独立管制机构,它们大多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总统,和总统一起分享行政权。
  行政分权源于英国中古世纪的“自治市”。 进入近代社会,尤其是上个世纪以来,行政分权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在联邦制的美国、德国,联邦与州实行分权,在各州内又实行地方自治;在单一制的英国、法国、日本,也都实行地方自治。除地方分权外,这些国家还都实行公务分权。尤其是近些年来,对行政的组织形态还出现了私有化的趋势,如将监狱、社会保障系统私有化,实际上这也是行政分权的一种形式。
  我国自秦始皇统一后二千多年来,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新中国建立后,我们仍主要采用集中的方式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分权也初见端倪。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央与地方事权与税权的划分,中央将工商、技术监督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都体现了行政分权的思想。
  (二)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理由
  行政分权在近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及其强大生命力,足以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因而有必要在我国行政组织制度中肯定这一原则。其具体理由在于:
  1、使政府更好的接近人民
  行政分权能使政府更好的接近人民。一方面,公民能有机会参与到与他们生活工作很近的分散的政府中去。公民在这种参与中能有效地培养其自主精神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并能使其聪敏才智得到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实行地方分权,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直接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可便于地方居民对地方官员的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官员也将更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以及更好地代表他们。以上说明,行政分权原则蕴涵着民主的精神,是民主政治的需要。
  2、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专制
  将行政权分散由不同的组织体行使,把一些与地方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事务留给地方管理,可以防止权力集中而带来的专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和在国家横向部门的权力分配(立法、行政与司法)一样,可通过防止权力在任何一级政府的过分集中来保护个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美国学者在论及联邦制时, 认为防止权力集中,保护个人自由,是美国联邦制的最大优点之一。
  3、减少集中管理的风险和创新管理模式
  行政权力分散,管理的风险也会随之分散。行政管理类似于企业经营,过于集中的经营风险大,因而现代大企业往往分散经营。行政管理同样如此。在集中式的管理体制中,如果中央决策错误,则会导致全面失误的代价。如果分散管理,则一个组织体的错误往往会成为其他组织体的前车之鉴。另外,行政分权还有利于管理模式的创新。各个组织体可以在其自主的管理中,发挥其创造力和聪敏才智,进行管理创新,从而推动整个行政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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