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组织法必须公开、明确、稳定
行政组织法公开意味着所有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包括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组织规范都要正式予以公布,让人民知晓。公开是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便于人民对行政组织活动的监督。行政组织法明确要求行政组织法律条文具体、意思清楚、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对行政组织的规范和控制,而不是摸棱两可,无法把握。我国目前行政组织法的条文非常原则,明确性欠缺。行政组织法稳定要求行政组织法律制定后,需要保持相对稳定,而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定。当然,行政组织需要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行政组织法也同样要满足发展的需要,这里的稳定仅是相对的。
3、行政组织法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依法组织并不仅意味着对行政的组织仅为法律所规范,而可以忽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依法组织的直接宗旨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形成过程,但最根本的目的则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一方面要在行政组织过程中确保公民的参与;另一方面要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公民权。如果行政权的范围过宽,则会防碍个人的自由。
4、违反行政组织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行政的组织要依法进行。无论是行政组织的过程还是行政组织的结果,都需要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之外的行政组织行为无效。另外,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责任人员是政府组成人员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四)确立依法组织原则的意义
在西方国家,依法组织已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并反映在实践中。西方国家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对行政的组织几乎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目前,我国对行政的组织仍基本处在法律控制之外。在观念上,组织行政向来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事情,所以
宪法将行政组织权的大部分赋予了行政机关。如《
宪法》第
89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第4项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另外,《
国务院组织法》还将部分行政机关的设置权赋予了国务院。至于国务院如何行使行政组织权,没有具体规定。
依法组织原则要求我们对现实的情况进行反省与检讨。也要求学界对传统的观念进行反思和批判。当然,确立这一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制度的构建。依法组织,意味着将整个的行政组织制度纳入法治轨道,需要重新分配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方面的权限。由于
宪法采用的是行政组织权归属于行政机关这一传统观念,因此依法组织原则的真正确立只能通过修宪才能完成。
三、行政分权原则
在以往的行政组织法研究中很少使用行政分权的概念。笔者将此概念引入,是因为其在现代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