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为行政组织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普遍性、统率性,应位于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最高层次,从而为行政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指明方向。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最高层次的规则要体现行政组织活动的个性和特殊性,使其在实践中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流于空泛。
鉴于上述四项标准,我们认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可提炼为三项:依法组织原则、行政分权原则和组织效率原则。
二、依法组织原则
国家对行政的组织,或说行政组织权的行使、行政组织的形成,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依法组织原则的核心所在。依法组织原则是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组织活动中奉行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为此,有必要先来考察该原则的历史渊源,进而论证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探讨其对行政组织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组织原则的历史渊源
行政组织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与国家并存。为确保行政组织的稳定,在古代就有对行政组织的明确规定。我国古代最早规定行政组织的是《周礼》,对行政组织作比较完善规定的是《唐六典》,该法典对行政组织的设置及职权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古代对行政组织的规定虽然也有规范行政组织之功能,但主要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而且君主帝王不受其约束。这与建立在现代民主、法治理念上的依法组织的要求相去甚远。
依法组织原则生成于旨在破除专制主义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因其同人类进步的要求相契合,而为现代多数国家所追循。 最早确立依法组织原则的是英国。英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实行议会至上。议会掌握着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直接决定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规模。政府必须服从议会。只不过英国崇尚习惯法,政府的设置与职权大多来自于
宪法惯例,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规模原则由代议机关控制。在美国,任何联邦行政机关的设置都属于立法事项。在法国和德国,虽然中央政府各部的设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但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规模受国会或议会控制。
日本二战后也十分强调依法组织原则,主张用法律和条例规范行政组织,要求行政组织服从国会的法律,以确保行政组织的客观公正与公开。 按照依法组织的原则,日本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
(二)依法组织原则的基础
虽然依法组织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蕴的精神则完全一致。依法组织原则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要求,也是确保行政组织合理、稳定的需要。当然,依法组织还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形成。具体地说,依法组织原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是人民主权的要求
按照人民主权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创造和选择基本的行政组织形式,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设定行政权,也有权决定设置哪些行政机关。非经人民的同意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置;非经人民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享有职权。而人民的意志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对行政的组织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即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当然,除重要行政组织事项必须经过立法程序外,也不排除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对行政组织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