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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应松年 薛刚凌


【全文】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组织法基本精神的概括。我国学界以往对行政组织法不够重视,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尤为匮乏。实践中行政组织设置的随意和非理性化,机构改革的频繁与封闭性,都足以说明我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缺乏基本精神导向。因此,在理论上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既可推动对行政组织法的深入认识和全面研究,也可以服务于实践,促进行政组织法治的发展。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要归纳、提炼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首先需要明确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这些标准应当揭示出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存在的目的,反映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同时能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其确立标准有以下四项:
  (一)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行政组织法与宪法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组织法具有宪法性,是宪法的直接延伸。虽然宪法规定行政权以及行政组织,但往往比较原则,行政组织法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行政组织法除了要将宪法条文具体化外,还需反映宪法条文背后的宪政精神。宪政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体自由;二是民主政体;三是法治主义。 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尊重个体自由,并符合民主、法治的要求。
  (二)追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组织法领域的具体化。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学术界观点纷呈,但依法行政原则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法律优位或称法律优先;第三,法律保留;第四,依据法律;第五,职权与职责统一等。 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组织法中的具体化就是行政组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行政原则外,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原则以及行政效益原则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也应体现相应的精神。
  (三)符合行政管理的规律
  行政组织法是对行政组织过程与结果的规范。如何组织行政、确定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如何设置行政组织及行政机关等在行政学、组织学、心理学中都有研究,并有相当的研究成果。如在一个组织中,管理幅度不宜过宽,否则会超出个人的控制能力,从而导致管理层次的增加。再如,管理层次越多,效率越低,信息失真度越高等。这些研究成果为行政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律来组织行政,符合人类的理性,也是法治的精神所在。因而,在确定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行政管理的规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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