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损害赔偿
依照现有规定,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 精神损害。一个人被违法拘留三天,他能够得到的全部赔偿,即使依照去年的水平,也不足 100元。这怎么能让一颗受伤害的心灵得到慰抚?在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 情 况下,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既能够弥补现有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 神损害赔偿的普遍期待。
三、赔偿程序
虽然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但如果赔偿程序完善,我们至少还能够保障"低水平的正 义 ";如果赔偿程序也不完善,那么,连"低水平的正义"都可能无法实现。现行的《国家赔 偿法》恰恰在赔偿程序的构造上存在严重缺陷。
《
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程序语焉不详:"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根据通常的理解 , 当事人要求司法赔偿,必须先确认有关机关行为违法;未经确认,不能要求赔偿。而确认程 序往往成为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梗阻。在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的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 是由涉嫌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 法极 其艰难。加上法律没有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虽然法律在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设置了3至7名法官组成的赔偿委员会,作为司法赔偿的最终决定者,但这个机构既没有辩 论程序,也没有上诉程序。更成问题的是,它没有被法律赋予对"违法"的确认权,只能勉 强解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双方在赔偿方式和金额上的分歧。因此,当事人常常不得 不为确认违法、请求赔偿而延年累月、四方八面地上访、申诉。途中的辛酸劳累如伤口上撒 盐,即使最终获赔,恐已难慰抚受伤的心。
四、赔偿费用的支付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 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实践中,一些受害人 获 准赔偿后却拿不到赔偿金,而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国家赔偿基金花不出去。据报道,某 市1995年准备了一笔500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专门为行政机关打输官司作赔偿之用,该市不 少败诉官司涉及国家赔偿,但至今没有动用过一分钱,而宁愿从部门"小金库"中支付了事 。赔偿费用的法外运作使国家赔偿的监督功能大大丧失。可以考虑,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改为赔偿请求人凭赔偿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直接向财政机关申领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