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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

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


应松年


【全文】
  《国家赔偿法》施行6年多了。6年的时间不算长,但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迫使我们重新审视 这部法律的意义和缺陷……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落实了宪法的规定,使国家赔偿得以制度化。最重要的是,它宣 示了一个重要的信条:政府应当遵守法律,政府侵权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环顾现 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有 消息说,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 审结870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364件。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三年来, 行政赔偿最高额仅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难怪这部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获得国家赔偿权利为宗旨的法律,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究其原因,有的属于实施中的问题。例如,一些部门对构成《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 违法"理解偏狭,局限于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而没有考虑行政行为违反 法 律的一般原则、公认的合理标准等滥用职权的情况。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否认,《国家 赔偿法》立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其中主要问题是:一、 国家赔偿范围窄;二、国家赔偿标准低;三、赔偿程序不合理;四、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存 在漏洞。因此,《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亟待提上日程。
    一、国家赔偿范围
    1.人民法院非刑事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只限于违法采取妨害 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三种,"错判"一律不赔。当时考虑,法院不因" 错判"承担责任是中外通例,况且,"错判"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挽回损失。固然, 不能凡是再审改判就要求国家赔偿。但是,有一些"错判"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或者故意枉法造成的,并且可能没有受益人(不当得利人),或者已经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的 ,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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