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2.在德国,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并对被认为是核心问题的争议进行审查。而在美国,每一方律师在发现阶段(discover stage)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此后,在审理阶段,再将全部卷宗在法庭出示,按原被告顺序进行。
  3.在德国,证人首先由法官讯问。在美国,由律师在证人作证前,先行对证人进行安排。
  4.在德国,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es)由法官选定,专家被认为是公允的。而在美国专家由各方自行挑选,其功能在于为一方抗辩。
  朗本的文章发表后,批评者指出:朗本过于夸大美国诉讼制度的弱点,偏于美化德国诉讼制度的优势,文章失于空泛。批评者论道,由于美国的国家体制、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文化背景皆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在美国未必适宜。此外,反对者进一步质疑,效率是否应是诉讼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支持者认为美国历史上二次大的民事诉讼改革(即1848年纽约州起草并公布之《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和1938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皆因当时条件不成熟而未能引入大陆法系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德国诉讼模式当时尚未成熟,此外美国司法及学界对外国法缺乏比较研究也是重要原因。部分学者认为就现在而言,引入德国及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已经成熟,故而此次改革应从制度上作根本性变革。
  美国国内关于如何进行改革的争论尚未定息,改革的最终结果也不可预期,但从前述争论来看,有一点应已明确,即美国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非最佳诉讼模式,不应成为我国庭审改革的模本。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为革除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流弊,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正积极探索庭审改革的道路。现行的改革虽无固定的参照模式和统一的法律标准,但从实务界运作及理论界的倾向而言,皆强调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势,而对职权主义模式进行批驳。改革的侧重点在于:
  1.弱化庭前准备工作,推行“一步到位”工作法。强调在审判责权结构中调整审判权的行使方向。通过缩小庭前调查、取证、询问的范围,扩大起诉、证据、法律适用等裁决职权,把审判职权运作的核心放在更为中立、更为便捷上。为此,推行“一步到位”的工作法,把审判活动重心转移到庭审活动之中。实务界并有人提出“起诉状一本主义”,即在开庭以前,法院所拥有的卷宗材料仅有原告起诉状和被告答辩状,对于其他证据一概由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这种改革的理由除便捷诉讼以外,还在于防止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以期提高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民主性、高效性。〔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