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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里奇看到了行政国家对个人和社会无所不在的、日益深入的影响,本着对个人自由的信仰和私有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石这一理念,希望通过构造一个“新财产权”的概念来替代旧有的财产权概念,以便将政府给付置于法律的正当程序保护之下,使个人在日益依附于政府的环境下仍能够获取对抗政府专横行为的物质基础。
  皮尔斯的观点看起来显得富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他似乎同样深信个人自由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在如何保有这一价值上则与里奇的看法有所不同。他认为即使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中——在他的文章中没有对“行政国家”的描述进行评论,也许他认为,当代社会与50年代或者100年前并没有本质不同——个人仍然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存活于其中,国家权力的扩展并没有使个人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受到威胁。(注:Pierce另一篇为大企业辩护的文章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判断。See R.J.Pierce,"Small Is Not Beautiful:The Case Against SpecialRegulatory Treatment of Small Firms",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1998),p.537.)社会福利或者政府给付是一种必要的罪恶而不是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它或许能够解决一些眼前的问题,但最终只能使个人变得懒惰、依赖国家,使美国人丧失传统的品格,并且在道德、政治、宗教和社会层面产生消极的后果。在他看来,正当程序的革命完全是由知识精英煽动起来的,是两种意识形态斗争的结果。因而,通过另一场从意识形态领域开始的“反革命”——“甜加苦”理论就起到这样一种作用——就能把搅乱的社会秩序恢复到旧有的和谐中去。
  法瑞拉尽管不赞成里奇对个人主义的过分推崇,但却同意他对行政国家及其负面影响的描述和揭露。(注:Farina前引文,第609页。)他认为正当程序革命并不是几个知识精英领导的暴动,而是法官们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对宪法学说作出的调整。真正的革命不是正当程序学说的改变,而是行政国家的出现,是个人如何在这种环境中有效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不能仅仅依靠宪法学说的转变,还需要领导人的正直和勇气、全体公民的社会意识和宽容精神。他认为只有当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法律和政治程序对个人独立的保障发生了改变时,才真正地发生了一场革命。
  是学者、法官还是无情的命运——社会环境的变化催生了正当程序革命?作为一次对美国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包含着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解释?或许我们可以从细碎的个案中超脱出来,而把正当程序革命看作整个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在面临变动的环境时,寻求某种解决之道的过程来加以分析。
  如果我们把某种制度存在作为相对于自然存在的另一种现实,那么,正如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分离和对立,人与制度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紧张和冲突。一种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某种倾向性,总是更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另一部分人。而制度的演进与衰朽,会进一步改变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凸显为人与制度的冲突。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的设计本身不可能像化学实验一样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并使其变动过程受到精神的控制,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执行的偏差,都会使制度的运行脱离原来的轨道而产生刺耳的噪音和耀眼的火花。总之,制度虽是为解决某种问题而建立,但它本身又形成了问题的根源。
  问题的产生带来了解决问题的需求。人类的需求可以说是推动社会前提的唯一动力,共同的或者相似的个人需求最终汇集成了某种社会需求,反过来说,社会需求不是抽象的脱离个人的独立存在,而只能依附于个人需求。从而,一种社会需求所吸纳的个人需求越多,它的“市场前景”越好,越可能吸引大量的“投资者”,(注:那些研究社会需求的人未尝不可被视为一个个“投资者”:他们投入知识和精力,制造出满足某种社会需求的产品——学说,又通过推销这种学说赚取名誉、地位和财富。古代的学者著书立说,更多的是出于对真理的热爱和对上帝(宇宙)的敬畏,而自从“货币”僭越了“上帝”的位置,学术活动就不可避免地沾染了更多的功利色彩。)越可能迅速地产生智力成果:也就是满足这些需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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