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尽管在Roth判例和里奇著作中都使用了“特定权益(Entitlement)”这一术语,两者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在里奇那里,政府不可能通过任何福利计划来调教公民,相反地,“政府给付”是一项属于公民的、受到
宪法保护的、天经地义应当获取的、不能轻易被剥夺的财产权。而Roth判例不仅没有把“政府给付”确认为一项实体权利,还默认了立法、行政机关可以对这项“应得之权(Entitlement)”(注:Entitlement这一术语如何用中文准确表达是一个难题。Farina认为该词有四种定义:(1)King v.Smith案中,由“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确立的受益者用来对抗州福利计划的Entitlement;(2)Reich的定义;(3)Roth案中启动
宪法正当保护程序的Entitlement;(4)政治条件(主要是财政政策)作用下的Entitlement.参见Farina文第617页。Roth案中Entitlement更多的是指法律所授予的权益,Reich所指的Entitlement显然不仅仅局限于此。为了与“权利”、“特权”相区别,大多数情况下我将其译为“特定权益”,而将Reich所指的译为“应得之权”。)施以实体和程序性的限制。
那么,如果不是里奇的学说引发了正当程序革命,那又会是什么呢?法瑞拉认为,正当程序革命是法官在面临新的社会问题时为了平衡公民和政府之间不同的需要而作出的艰难选择。先于里奇学说产生之前就已出现的革命萌芽以及貌合神离的用语(Entitlement)都已经过这一点做出了清楚说明;而戈德博格案中用词的含糊、戈德博格案以后法官们意见的分歧则进一步表明了他们并没有“有意识地”领导一场革命,而不过是为了解决新的问题而根据自己的判断摸索前进。(注: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对“福利”是否应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进行质疑,而把焦点集中在“应当适用何种程序”之上。Farina前引文,第610~611页。)
法瑞拉最后断言,无论是Sandin案还是福利改革,都不能使正当程序学说回到革命之前的状态,因为现代行政国家的出现注定了正当程序学说必须作出相应转变。法官们只能在两个极端——退回原路或者将福利制度
宪法化之间进行选择,除非法官们已经做好准备,有把握安全渡过激进改革带来的冲击,他们不会拆除现有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结构。Sandin案不是大幅度抛弃“应得之权”分析方法的转折点,而只不过是在“生命、自由或者财产”中的一个特定方面——监禁——做出的局部调整。
三、正当程序的需求、学说与革命
在一个依照法律统治的国家,一条法律(尤其是
宪法)规定——包括该条文本身和对该条文的解释的改变,将对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分配产生深远影响。对于正当程序革命的关注——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正是由于这一学说产生的后果不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各个层面都导致了变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模式、个人作为一个社会单位存在的价值等都因这一宪法学说的改变发生了变革。虽然法瑞拉和皮尔斯在如何评价里奇学说和正当程序革命方面存在截然不同的对立,但我们却可以从他们各自的描绘中得到某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