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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正当程序“反革命”的失败,除了“甜加苦”理论自身存在缺陷以外,更主要的是由于司法机器本身的惯性和个别法官的作用。后者是指领导正当程序革命的大法官——布伦南和马歇尔——仍然身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对其他法官有着强大的说服力。
  第三阶段:1990年成功的反革命。皮尔斯认为1995年的杉丁诉柯纳案和1996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和解法》标志着反革命成功的开始。在杉丁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只有当监管机关对囚犯施加了“异常而重大的困苦(atypical and significant hardship)”时,才构成对囚犯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自由”利益的剥夺。由于监管生活是一个几乎完全被“革命力量”控制的领域,杉丁案的重要意义就不容低估。《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和解法》包含两项主要内容:废除全国性的确定受益者资格的标准,而代之以州政府机构在决定福利计划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合格申请人的强制性的基金保障,允许各州以财政困难的理由拒绝合格申请人的利益请求。该法对1936年的《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进行了改革,并且取消了旧有的“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因此掏空了戈德博格先例赖以存在的立法基础。皮尔斯预测,到世纪之交,除了大学教职和政府公职两个领域,反革命将取得完全的胜利。(注:“到九十年代末期,正当程序的革命将成为法制史教科书中的内容。”Pierce前引文,第1989、1995页。)
  皮尔斯对正当程序革命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他把正当程序革命定义为冷战时期在一个有共产主义思想倾向的知识分子(Reich)影响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福利国家进行宪法化的努力。福利制度(在他看来)作为典型的共产主义学说的体现,随着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已经被证明是一个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这就使得里奇学说赖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不复存在。正当程序革命对美国从意识形态到现实生活都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作为引发革命的“新财产权”这一概念消弭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使个人丧失了责任感并产生对政府的依赖,这就违背了立宪者设立“正当程序”条款的初衷;此外,“新财产权”导致了民众对政府过度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政府之间制造了对立情绪,也给政府增加了难以承受的重负。皮尔斯认为反革命要想取得成功必须首先取消“新财产权”这一概念,恢复旧有的“权利”、“特权”的划分。由于在法律和规章层面仍然存在程序性的保障,由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更能提供有效的保护,有别于传统概念的“新财产权”并不会因为落在正当程序的射程之外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1998年,康奈尔大学法学教授法瑞拉(C.R.Farina)在一篇题为《关于革命与改革的误用:程序性正当程序与新福利法案》的文章中对正当程序革命的历程、里奇的学说与革命的关系、法官在革命中的作用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注:See C.R.Farina,"On Missusing''Revolution''and ''Reform'':Procedural Due Process and The New Welfare Act",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1998),p.591.)
  法瑞拉认为,皮尔斯对正当程序革命的解释与其说是关系到宪法学说的知识史,还不如说是一幕政治道德剧:黑暗和光明、奴役与自由之间为了分个高低胜负而进行的一场拉锯战,因此,皮尔斯将反革命的成功理解为民主社会的胜利固然非常煽情,但却不能给人以知识上的启迪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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