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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1996年,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皮尔斯(R.J.Pierce)发表了一篇题为《1990年正当程序的反革命?》的文章,对正当程序革命产生的原因、过程和进入1990年后可能出现的命运进行了解释和分析。(注:R.J.Pierce,"The Due Process Counterrevolution of the 1990?",Columbia Law Review(1996).)
  皮尔斯对正当程序革命的起因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里奇(Charles A.Reich)是正当程序革命在智识上的始作俑者。里奇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两篇有巨大影响的论文,对当时社会环境的变迁和宪法应当如何回应相关问题进行了描绘和阐释,提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付公民的福利应当成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受到宪法条款的保护,这些利益被里奇称为“新财产权”(the new property)(注:See Charles A.Reich,"The New Property",73 Yale Law Journal(1964);"Individual Rights and Social Welfare",74 Yale Law Journal(1965).)里奇的学说在社会中播下了正当程序革命的火种,青年学生和其他知识阶层逐步接受了社会革命的观念,而对越战的恐惧使得革命观念在中产阶级那里也产生了共鸣。政治家和市民开始确信应当发动一场消灭贫穷而不是共产主义的战争,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政府对公民的给付来实现。最后,最高法院在1970年参与到这一革命进程之中,在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改写了宪法学说,将福利救济界定为“新财产权”。(注:Pierce,第1974~1976页。)
  皮尔斯进一步把戈德博格案后的正当程序革命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到1978年的“革命年代”。从1970年到1972年是正当程序革命急剧扩张时期,“戈德博格诉凯利”以及随后的四个判例宣告了传统的“权利—特权”两分法的结束,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传统的“特权”领域,从而创造了数以千记的“新财产权”。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戈德博格”先例不但使得福利成为一项“权利”,而且要求一种事前的、正式的审判式听证。1973年到1978年是革命部分撤退和巩固时期,这一时期并没有缩减革命中创造的新财产权的范围,法院只是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对什么是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以及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利益”的范围进行调整。(注:在Mathews v.Eldridhe案中,事前的书面听证加上事后的正式听证被认为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同时,法庭对适用于戈德博格案的福利利益(Welfare Benefits)与适用于本案的无行为能力人社会保障利益(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Benefits)之间的细微差别进行了区分。See Pierce,"The Due Process Counterrevolution of the 1990?",Columbia Law Review(1996),p.1982.)
  第二阶段:1979年到1994年的“革命与反革命短暂对峙阶段”。一方面,赞成正当程序革命的观点在一些领域出现了倒退,在另一些领域继续扩张,在其他一些领域甚至出现了混乱。作为倒退标志的判例是1983年的Connick v.Myers案,法庭坚持:如果一项陈述给机关造成的消极影响超出了雇员自由表达观点的利益,解雇该雇员并未侵犯他(她)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因此不必适用正当法律程序。相反地,囚犯的自由权则空前地扩大,监狱法规中给予囚犯的所有利益都成为受宪法条款保护的“自由”。而在1987年的Brock v.RoadwayExpress案中,对于政府在强迫华货运输公司重新雇佣一个告密的工人时应当采用何种程序,法庭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反对正当程序革命的声音开始出现,在1974年和1985年出现了两次由伦奎斯特法官领导的不成功的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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