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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


王锡锌 傅静


【摘要】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自1970年开始的有关“正当程序革命”及其后的“反革命”的争论,展示了一种新的法学思想如何产生并如何通过一系列社会事件而逐步渗入人们心灵和整个社会制度之中的过程。总结正当程序革命在美国的变化过程,能揭示这样一条规律:一种学说的产生、确立,不仅仅取决于观念本身和人力的推动,而且还是社会环境、现实需求、学说自身的感召力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相互竞争作用的结果,而这对我们今天实施法律制度的变革是有裨益的。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 需求 学说 革命
【全文】
  一、引论
  “程序正义”正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闯入中国法律学界,成为每一个试图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的法律学人首选的课题。就在刚刚过去的上一个世纪的最后一个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幕悲喜剧:一位大学毕业生认为自己在博士论文答辩中没有受到程序上的公正对待,而把他的母校推上了被告席。原告的一位代理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要求以制定法为案件审理依据的中国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注:参见“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件代理词》(何海波)。)作为对过分注重结果公正的反动,程序正义强调达致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学说在法学诸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呼应。
  美国1791年宪法第5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注:[美]E·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从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奠定了宪法基础。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其他宪法条文一起平静地发挥着作用。虽然人们对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并非没有争议,但对该条款本身的解释却少有疑问。发生在1970年的“戈德博格诉凯利案”(Goldberg v.Kelly)改写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历史,这次变革由于其对宪法行政法制度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巨大影响而被誉为正当程序的“革命”。
  二、正当程序的“革命”与“反革命”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当是“法律的正当过程”,(注:虽然笔者认为美国宪法上的"the 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当被理解为“法律的正当过程”而不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因为从法院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来看,该条款也具有实体性内容而不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但为了表述的方便和习惯,笔者在本文中同时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过程两个概念,其内容是相同的。)规定于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并通过第14修正案适用于各州。(注: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mendment V,XIV.)正当程序条款在司法审查中得到广泛地运用。根据适用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与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实体的正当过程指当政府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换言之,实体性正当过程要求政府必须为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理由,主要适用于对立法和政策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审查。自从在Ro v.Wade一案(注:410 U.S.113(1973).)中法院适用实体性正当程序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情形都涉及到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注:See Richard H.Fallon,"Some Confusion About Due Process,Judicial Review,and Constitutional Remedies",93 Columbia Law Review(1993),p.312.)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则在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施加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即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必须满足某种最低限度的公平(fairness),“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注:《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本文所涉及到的正当法律程序指程序性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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