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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 ——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

    三、结束语
  1.由于集体管理是对著作权的一种“事实上的限制”,故我们在扩大集体管理机构的权利范围时,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在目前情况下,应着重于建立有效的机制,管理好传统上由集体管理的“小权利”,而不宜扩大到超过我们的实际能力,甚至超过各国普遍作法的程度。因为这样一方面我们还没有外国经验可供借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尚在起步阶段的中国集体管理机构的负担,它们能否胜任,是值得考虑的。
  2.著作权法中列举具体的由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只有在设置强制集体管理时才有实际意义。而对于强制集体管理尤其应该慎重,因为我国对集体管理机构的组织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
  制定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法,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铺平道路,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因为,在著作权法框架内对集体管理机构的规定毕竟是有限的,它必须照顾到整部法律的平衡。
  只有法律有了明文规定,才能使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发展有章可循,才能使其体制走向科学、走向透明,使其发展有健康的外部环境、内部机制。只有这样权利人才会放心地将权利交给集体管理机构。另外,一部法律的公布,本身就是向权利人灌输集体管理思想的好教材。可以肯定,目前影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大多数权利人还不知道集体管理是怎么一回事。
  当然,在现阶段也可以先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一个试行办法,以便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3.《著作权法》施行7年来,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但是,集体管理事业在将来应该有更迅速的发展,才能适应文化市场的需要。为此,这些年来形成的一些思维模式,诸如垄断管理、政府扶持等,是否可以调整一下,以便为集体管理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例如,对某一权利允许两家集体管理机构并行管理,应该不会对权利人和使用者造成太大的不便,也不会使效率有所降低。相反,它可以避免垄断带来的弊端。
  其次,可否考虑开放某一两种“小权利”由权利人自行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管理。政府少管一些并不会损失什么。相反,可以给集体管理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开辟一块“经济特区”,使其能和现有的由国家直接扶持的集体管理机构共同发展,互相取长补短。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持续了多年,依法管理权利的大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只要在法律上确立了集体管理机构的地位,只要有权利人的积极参与,它便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来捍卫作者的权利,向侵权者作坚决的斗争,并在斗争的过程中壮大自己。
  再者,对某一两项触及面不大、权利人基本上没法行使的“小权利”,实行强制集体管理,从法律上强化集体管理机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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