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媒体和数据库
制作多媒体和数据库涉及到对大量作品和其他资料的使用。如何解决这样大规模的作品使用行为的授权问题,倍受各国著作权法学界的关注。由权利人逐一授权在技术上有很大的困难,因而可能会制约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法定许可制度则会极大地削弱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故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至于集体管理,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较现实的途径。但是,各国对此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德国,法学界对这种涉及众多的权利的强制性集体管理持很强烈的保留态度。(注:参见德国联邦司法部委托马普研究所作的关于协调德国现行
著作权法适应信息技术的研究报告(1996 年11 月完成), Schricker( Hrsg.) , Urheberrecht auf dem Weg zur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Baden-Baden 1997,S.206ff.)他们构想中的较理想的模式是,改造现行的集体管理机构法为集体管理机构创设一种新任务,即“集中而非集体的权利管理”,或叫“个性化的权利管理”,由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作品权利信息中心,为作品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提供方便,使权利人有机会决定其具体的缔约条件。
《修订稿》对该问题的方案是由集体管理机构管理“涉及制作多媒体、数据库的汇编权”(第44条第3款第6项)。笔者以为,这一步可能迈得太大。因为,制作多媒体和数据库牵涉到各种形态几乎所有的作品种类。集体管理机构至少在目前还不能管理所有形式的作品,也不可能使所有的可能被涉及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成为其成员。如何向不计其数的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就是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
当然,换一个角度而言,这一步又可能不够大。因为,制作多媒体和数据库远非仅仅涉及汇编权。它还不可避免地触及到改编权、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等。故仅仅是汇编权的集体管理并不能完全满足实际的需要。(注:按《修订稿》第1条第3款第8项的定义, “汇编权”不能涵盖上述所有权利。)当然,这些都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而不再是“小权利”,它们能否都由集体管理机构来行使,值得研究。
(三)其他权利
《修订稿》第44条第3 款还规定了应由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多种权利,它们是不是由个人来行使更合理,亦可商量。以教科书编写报酬请求权(《修订稿》第22条第2款、第44条第3款第1项)为例, 因编写教科书而导致的获酬权的行使并不困难。因为教科书的编写毕竟不是经常发生的、大量的作品使用行为,而且其涉及的作者、作品总是十分有限的。按《修订稿》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仅涉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材,故将它交由集体管理机构来行使并没有必要,只会增加作品使用费的分享者。这样也不符合前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