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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药美容除腋臭失败花季少女反皮肤涂黑:以此文献给今年的3.15健康.维权!

  对于医疗纠纷,我国现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则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过程十分专业,对患者用何种药品、使用何种手术器材等都需要由其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确定。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然而,美容纠纷则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之诉讼规则。在这类诉讼中,患者须证明美容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由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盖然性的因果关系。盖然性就是较高的可能性,其间的因果关系要由原告用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腋臭剂与皮肤变黑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凭日常经验或按逻辑推理难以推定出来。为此,原告委托了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所专业人员对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形成了鉴定结论或称专家证言,有力地证明了原告腋下皮肤变黑与局部使用除臭剂有因果关系。查明了腋下皮肤变色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依赖专业技术鉴定,法官亦可以较好的断案。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断定因果关系最终成立与否。仅仅凭借被告之言“该产品上市几年来从未有上述现象”是不能否定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及客观性的。当然,该专家证言也仅仅是一种证据,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被法官采信,还有待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后才能确定。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当事对方中任何一方亦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重新鉴定。本案鉴定结论已明确腋臭剂与皮肤变黑之间“因果关系”存在,足以以此对本案侵权责任作出认定。可以说,有了该鉴定结论,本案迎刃而解;没有此鉴定证据,根据美容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规则,原告败诉无疑。
  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歧较大,但对非医疗美容纠纷,人们看法趋于一致。对于医学美容、保健服务等医疗行为,系消费者(患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形体之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因此,此类服务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适当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患者)提供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受到损害,消费者(患者)亦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用法律手段弥补自己的损失。本案美容除臭不成反毁容使皮肤变黑,这是每个爱美的人士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庆幸与欣慰的是:梁汝依法维权,得到了当地两级法院的支持,得到了我国有关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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