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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法

  ⑺.因劳动争议而致的案件,但诉求恢复工作的案件除外;
  ⑻.事关确定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使用方式的案件;
  ⑼.由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属于调解法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四条.司法区
  1. 调解法官在司法区范围内行使公正审判权。
  2.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调解法官的总人数和司法区的数量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依其法律创制权会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依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动权合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联邦法律指定。
  3. 司法区与调解法官职位依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可设立和撤销。
  4. 司法区的设立须考虑在该地区应有15,000至30,000的居民人数。在领土管理组织内居民人数低于15,000的,可设立一司法区。
  5. 司法区或调解法官的职位,在属于该调解法官管辖的案件不能被同时提交其他法官或法院处理时不能被撤销。
  第五条.对调解法官的要求
  1. 年届25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不低于5年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无使其人格蒙受耻辱之行为,通过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官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的推荐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成为调解法官。
  有在联邦法院法官职位上不少于5年工作经历者无须通过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职业机能考试和获得其法官职业鉴定委员会的推荐。
  2. 解法官不能作为国家权力代表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不得隶属与政党和政治运动,不得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也不得兼有调解法官的工作和其他有偿工作,学术活动、教学活动、文化活动和其他创作性活动除外。
  3. 对拟任调解法官职位的候选人的补充要求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予以规定。
  第六条.调解法官任命(选举)的程序
  调解法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立法机关(权力代表机关)任命(选举),也可由相应的司法区的居民依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
  第七条.调解法官的任期
  1. 调解法官依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但最多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任职。
  任期届满,已居于该调解法官职位者有权再次提出自己作为拟任(选举)该职位的候选人。
  2. 调解法官第二次和以后被任命(选举)为调解法官时,依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但最少不得低于5年的期限任职。
  第八条.调解法官权限的终止与中止
  1. 调解法官的权限可因任期届满而终止,也可依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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