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法
张建文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 调解
法官法
【全文】
俄罗斯联邦调解
法官法①
(1998年11月11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8年12月 2日联邦委员会通过)
张建文 * 译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
1. 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以下称为调解法官)是俄罗斯联邦具有一般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列入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法院体系。调解法官的权限,工作方式和设立程序由俄罗斯联邦
宪法,联邦
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本联邦法律予以规定,而其任命(选举)程序和工作方式也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加以规定。
2. 调解法官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行使公正审判权。调解法官行使公正审判权的方式由联邦法律规定,而涉及对行政违法案件行使管辖权的部分也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予以规定。
3. 调解法官生效的决定和合法的命令、传唤、委托、传票以及其他的要求无一例外地对所有的联邦国家政权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各负责人、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必须履行的,在整个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条.调解法官地位的保障
1. 对法官独立和不容侵犯的保障和对“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以及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物质保证与社会保护的保障延及调解法官及其家庭成员。
2. 对调解法官物质保证和社会保护的补充可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予以规定。
第三条.调解法官的权限
1. 调解法官在第一审级中审理:
⑴.对其所为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年的剥夺自由刑的案件;
⑵.申请法给法院令的案件;
⑶.对子女问题存在争议的解除婚姻关系案件;
⑷.关于夫妇间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
⑸.其他的因家庭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案件,但事关对父亲(母亲)与子女血缘关系的异议,确认父亲与子女血缘关系的案件,剥夺父母权利的案件,收养幼儿为义子(义女)的案件除外;
⑹.诉讼标的价值超过提出申请时法律规定的最底工资数额500倍的财产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