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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在世界法律地图背景下的类型

  简要概述
  我想把上述的观点以以下方式作以总结。自从30年代中期直到80年代末期苏维埃俄罗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义法族,就其本质来说,是存在于西方法律传统之外的。俄罗斯法与自己的“社会主义渡轮”脱钩的过程开始于1991年。现代俄罗斯法已经不再是90年代中期的纯粹的这两个范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或者苏维埃的,但是今天的它还没有完全肃清社会主义法的因素而且还没有获得新的种的归属。它今天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正起劲地思索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今天的俄罗斯法正在完成对作为罗马——日耳曼法族的成员的候选人所提出的四个要求中的两个,这就是——法的方法论和法的内部结构,尽管依照这些标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偏离了欧洲大陆的规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结构现代俄罗斯法实际上具有罗马——日耳曼法所有的属性。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完成现代罗马——日耳曼的非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需要进行重大改革。依照对于罗马——日耳曼法族的成员候选人的第四个要求——按照法的意识形态的标准——就出现了空白。现代俄罗斯法还没有完成这个要求(主要是由于它还没有完全肃清某些社会主义法的法意识形态的因素)。
  所以,考虑到俄罗斯法还不符合与法律文化和法治国家相关联的两个最主要的因素的要求,视现代俄罗斯为法治国家还为时尚早。如果我们将所有这些翻译成数字语言,那就意味着,对罗马——日耳曼法成员所提出的六个要求(法的方法论、法的内部结构、诉讼法的结构、法的意识形态、法的文化和法治国家)现代俄罗斯仅仅完成了两个半要求,而按照其他的三个半要求它还没有准备好进入西方法族。依照已经进行的改革和所预测的发展趋势,可以说,现代俄罗斯法已经目的明确地沿着向罗马——日耳曼法族内部的德国法分支靠拢融合的方向运动。
  易言之,依照亲缘的特征和发展趋势现代俄罗斯法较之英美法更接近于罗马——日耳曼法,这个事实在我这里没有任何疑问。在这个层面上还不能把俄罗斯法视为罗马——日耳曼法族或者西方法律传统的货真价实的成员。为了达到这一点,俄罗斯法还需要大规模的革新,特别是在肃清俄罗斯法中的社会主义法的法意识形态残余、推动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向现代欧洲大陆标准靠拢、在俄罗斯形成真正的欧洲法文化以及把俄罗斯建成法治国家方面。对于把一个新成员接纳入西欧传统的框架存在着最低的可接受的门槛。在目前俄罗斯法还没有跨过道门槛。
  
【注释】   法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划分理论的实质在已故的勒内·达维德(R.David)教授的,由其学生约夫勒·斯彼诺兹(Joffre-Spinozi)教授再版的书中得到揭示(参看: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比较法。M,1967;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1988;勒内·达维德约夫勒·斯彼诺兹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1996)。
德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分类理论体现在康拉德·茨威格特和海因·克茨的合作的著作之中(参看: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私法范围内的比较法导言,第1卷,莫斯科,1995)。
美国关于法律体系划分的理论的本质包含在有三位美国比较法学家:迈理·安·格莱顿,麦克尔·郭尔顿和克里斯托夫·沃萨克维合著的两本著作中(参卡纳:格莱顿 M、郭尔顿 M和沃萨克维 C.比较立法传统。1985;格莱顿 M、郭尔顿 M和沃萨克维 C.比较立法传统概要.1982)。
在自己的新著中Ю.А.基霍米洛夫教授提出了对老的法律体系划分的问题的新见解(参看:基霍米洛夫 Ю.А.比较法学教程,莫斯科,1996)。
美国法律史学家卡洛德 ·伯尔曼在自己的里程碑性的关于西方法形成的书中揭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参看:伯尔曼:西方法的传统——形成的时代,莫斯科,1998年,第5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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