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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在世界法律地图背景下的类型

  现代俄罗斯法的另一个特点与作为最高商事法院的最高仲裁法院的设立有关。在所有的罗马——日耳曼法国家中不存在类似的最高法院。在所有这些国家中一个最高法院扮演着民事和商事案件最高审级法院的角色。俄罗斯对欧洲大陆的做法的偏离一下子产生了两个新生事物:在俄罗斯有一个单独的最高商事法院和在俄罗斯有一部单独的仲裁法典,但俄罗斯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在法国和德国,则相反,没有单独的商事(也就是仲裁)诉讼法典 ,但是有单独的商法典。就这个问题现代俄罗斯法把私法的二元论原则(也就是私法划分为民法和商法)发挥到了自己的逻辑终点。也应当把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看作是现代俄罗斯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方面的一个特点,根据该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公务员或者公民有违反法治或者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的行为,则作出部分裁定并将之发给相应的企业…”。法院的部分裁决制度是社会主义法的残余并且在欧陆法中是不存在的。
  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则可以断言:现代俄罗斯法还没有完全清除社会主义法的因素。在俄罗斯法中,和在罗马——日耳曼法中一样实行着对抗制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纠问制的刑事诉讼程序。在俄罗斯和罗马——日耳曼的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非实质性的,但是允许的差异。但在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和现代罗马——日耳曼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而且是实质性的差异。问题在于,由于大规模的诉讼法结构改革,在法国或德国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已经与过去时代的经典的纠问制诉讼程序大不相同。与此不同,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中还保留了大量的社会主义法的因素。从西方法的角度看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接受的方面可以归结为:检察官和服从他的侦查员在审前程序中的支配性地位,这也同样使得律师在这些阶段的作用成了毫无意义的形式化的东西;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刑诉法典——译者注)第221和232条允许法院把案件发回以便进行补充侦查或依照刑诉法典第258条进行补充逮捕;刑诉法典第256条规定的规则可以允许法院提起针对第三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拘束在审判大厅的小笼栅中,这是对人权的最严重的侵犯;根据刑诉法典第133条导致的事实上的无限期的侦查和预审;刑事惩罚的共同的严厉性而且在许多方面惩罚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相称;将被侦查人拘禁于非人道条件的侦查隔离室;最后,在审理某些刑事案件的时候保留了“电话法”做法。为了将之纳入现代罗马——日耳曼刑事诉讼程序的轨道,并因此使之成为真正的欧洲刑事诉讼程序,现行的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需要实质性的改革。
  在其他的层面上,俄罗斯法也远未做好成为罗马——日耳曼法族的成员的准备。现在谈谈作为法律体系分类的特征的法的意识形态。现代的俄罗斯法的法意识形态还没有完全清除掉社会主义法的法意识形态的因素。比如,现代俄罗斯法继续坚持否定不具有惩罚性的习惯作为法的渊源的法实证主义理论。现代俄罗斯的税收政策继续保持了对私有财产的惩罚性。现代俄罗斯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弱化严酷的对土地和地下资源的国家所有原则。一句话,现代俄罗斯法的法意识形态还没有完全转入罗马——日耳曼法的法意识形态轨道。除此以外,还应当指出,罗马——日耳曼法的成员应当完成对所有的该法系的传统的成员所提出的一定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间可以列举出两个最重要的,那就是: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贯彻为建立法治国家所必要的基本前提和为相应的法律文化的繁荣奠定法律基础。按照这两个要求现代俄罗斯法离开自己过去的“社会主义渡轮”还不是很远。换句话说就是俄罗斯离西方法观念中的法治国家还很远。在现代俄罗斯缺乏对在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完全平等的成员地位所要求的那种法律文化水平。俄罗斯在自己的宪法中宣布自己为法治国家的事实改变不了现实的图景。可以说,俄罗斯是一个纸面上的法治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它还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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