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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在世界法律地图背景下的类型

  相应的信息自由的立法基础的建立要求通过三个基本的法律:信息自由法、国家行政机关会议公开法和在被授权做出不同的规则性决定的国家机关中的公开听证法。
  西方法律传统没有法治国家制度(rule of law , rechtsstaat, Верховенство права)是不堪设想的。西方法中对法治国家的理解也是有客观标准可依循的,其中可以归结如下:
  政治多元论;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共和国的统治或者宪政的王国;
  权力分立;
  人的基本权利不可移转;
  主要的国家机关在所提供的多种选择以及诚实选举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对于诚实的选举来说谁投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计票);
  宪政主义;
  法律至上;
  国会的立法优于总统的指令(superiority of statutory law);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私有财产(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而是最低限度的不可分离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营业自由;
  合同关系自由;
  国家对市场关系的最低限度的干预;
  公民自由。[9]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公民自由的概念包括了一系列的自由:平等、言论自由、居住地选择自由、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迁徙自由和信仰自由。上述法治国家的概念可分为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并且在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之间存在有机联系,——没有前者,后者就不可能是货真价实的。
  法律体系划分的标准
  对于现代法律体系划分应当遵循哪些标准的问题,不同的比较法学家会做出不同的回答。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法律体系划分有一种统一的标准。另外一些则认同一些共同的特征或标准。就哪些实事应当影响法律体系的划分的问题,一些作者认为只有客观事实才有意义,另一些则认为不论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都应当考虑。我所提出的关于现代法律体系划分的思路是建立于多个标准和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总和的基础之上的。
  现代法律体系的划分应当在三个层面也就是依照法律传统的两个宏观划分层面和依照法族的一个微观划分层面上进行。在二分法的第一个宏观划分层面上,法律体系依照宗教影响的标准区分(为宗教法律体系和非宗教法律体系),而在第二个层面依照对法的理解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的特点划分(为西方法律体系和非西方法律体系)。较为狭窄的对列入西方法律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划分属于微观划分。在这个层面上,按照我的观点,法族划分的标准可归结为以下四个因素,那就是:法的方法论、法的内部结构、诉讼法的结构和法的意识形态。法的意识形态就是指那些调整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哲学原则。法的意识形态包括三种意识形态——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她体现在法的共同原则之中。
  法的方法论的概念包括这样一些因素,诸如实体法的结构、司法思维的体系、法的渊源的形式和体系、法律风格、法律技术(包括法律术语学、法律的构成、司法判决的结构和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以及法律规范的解释体系。法的内部结构的概念包括这样一些因素,如法律教育体系、法律职业结构和对法的法典化的态度。在现代比较法中对诉讼法的结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对抗制原则(advisary sysytem),另一类是基于追诉(纠问)原则(inquisitorial system)。换句话说就是在现代比较法中区分两种诉讼程序,那就是对抗制和纠问制(инквизционный)。[10]他们中的每一种都产生了自己的证据法。易言之,不同法族中的诉讼法的结构都在证据法 、诉讼阶段的划分以及对事实争点的解决机制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通常,英美普通法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中都适用对抗制。在欧陆法国家则相反,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对抗制,而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追诉制(инквизционный)。依照上述法律体系划分特有的微观标准,欧陆法得以和英美普通法区别开来。
  欧陆法和英美普通法的差异
  欧洲大陆法是西方法律传统中最古老的法律体系,自然它也就被认为是西方法的古老分支。在本节中,在将欧洲大陆法和英美法作以比较的背景下,我只研究这个现代最广为接受的和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的种的特点。在这里可以归结为14个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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