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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俄罗斯法在世界法律地图背景下的类型

  罗马法属于罗马——日耳曼法族的两个分支之一,其特点就在于它混合了罗马私法和地方习惯法,并且罗马法的影响占优势。处在该分支的框架内的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整个拉丁美等国。日耳曼法,也就是罗马——日耳曼法族的第二个分支混合了罗马私法和地方习惯法,但这里占优势的是日耳曼习惯法,也叫“潘德克吞法”,也就是罗马法的基础混合了日耳曼习惯法的上层建筑。属于该分支的有德国、瑞士、希腊等等。英美法族的英国法分支包括英格兰、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日利亚等许多其它的不列颠联合体国家。同样,作为英国法的美国化的样本的美国法只在美利坚合众国的49个州中存在。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过渡性的这两种法系的混合体系。此种混合体系的实质就在于它基于罗马法,但包含了强烈的英美普通法的影响。该混合体系包括(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与美国自由联合的自治区域布埃尔多——利加、苏格兰、南非共和国等。依照诸多的类型学上的特征斯堪的纳维亚(北欧)法非常接近于欧陆法。但它也包含了诸多的英美法的特征。但终究它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族。属于该法族的有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目前属于社会主义法族的有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古巴、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还有一些非社会主义的国家——越南、安哥拉、老挝、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等国。独联体国家、保加利亚和前东欧国家正处在脱离社会主义法族和向欧陆法靠拢的不同阶段。
  在本文对法律体系的划分中法族的概念和法律传统的概念不同。法族就是在不同的特征和特点的基础上划分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和。同样,法律传统——深入到人们的法律意识中的和在历史中形成的对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法的本质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的态度以及对于法律体系的组织和运作的态度的总和。根据该法律体系划分理论在第一宏观划分层面上宗教法律传统与非宗教法律传统得以区别;在第二层面上西方法律传统与非西方法律传统得区分。所以,西方法律传统(或者西方法)[5]可以理解为在以下四个支点上构筑的法律体系:植根于罗马私法并保持了罗马私法的强烈的影响[6];受到教会法的强烈影响[7];拥有较高的基于合法主义和严格地规则遵守主义的法律文化;秉持在自然法哲学影响下的法治国家的共同概念。
  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传统中依照罗马法的源头、教会法的影响、法律文化的共同性和对共同的法治国家的概念忠诚性的特点形成。美国卡洛德 •伯尔曼教授指出:“所有的西方法律体系——英国的、法国的、德国的、意大利的……以及其他的法律体系——都具有共同的历史根源、从中不但引出了共同的术语、共同的方法,还有共同的法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8]西方法的共同的历史根源包括罗马私法、教会法和自然法哲学。所以统一的法的文化和法治国家的概念就成为任何一个法系归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必要条件,在本文的分析中应当揭示这两个坚定的西方法的因素的实质。
  西方法的传统的一个种的特点就是它的法律文化特点。评价和衡量西方法律文化须借助于客观的标准。她形成于以下12个特征:
  立法程序的透明化;
  司法程序的公开化;
  私的契约免受来自国家的干预的不可侵犯性;
  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所有的法律和次法律文件)的有效公布;
  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经常变动的法律与其中所写的内容不相称);
  法律的文理通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的人,就没有权利);
  居民对法律的服从(在自己的所有事务中公民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
  承认律师在社会中作为法律之上原则的保障的作用(在该文化中律师被认为是一个人的最好的朋友);
  国家机关和部门的决定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双方当事人对契约和合同的严格遵守;
  公民对法律机构的不可动摇的信任和随时准备在自己的个人和业务关系中诉诸法律程序;
  信息自由(也就是提供给公民广泛地对法律信息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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