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问题单纯从字面上看是不清楚的,比如美国有司法审查制度,英国没有而法国也有违宪审查制度,好像法国跟美国一样,美国和英国不一样,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比较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这里需要对于其中的原理有一个理解。我现在研究一个问题,“司法审查的政治科学原理”,一是规范判断性质的哲学反思,必须坚持普遍主义、绝对主义立场,但实践规范判断的基点不能是绝对正确的纯粹形式的伦理法则,因为它没有经验的含义,无法在实际中加以运用,和有实质性含义的若干个抽象正义原则或绝对命令相反,它是在非常特殊的、具体的事实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判断,其逻辑和事实的根据无法追究。只好对不起康德、罗尔斯追求普遍原理的努力了。古罗马法学家(Neratius)说:"我们决不能去探究我们的
宪法的逻辑依据(rationale),否则我们就会丧失其确定性,就会将其颠覆"。二是通过预设一系列条件,重构出一种司法过程即普通法司法过程,理解此种司法过程所产生的规则体系的一般特点,哈耶克运用他卓越的抽象模式建构能力,勾勒了从司法过程中生成的法律必然具有的那些属性,麦克· 波兰尼《自由的逻辑》有一段话也谈到了这个问题。这是不同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和奥地利经济学的第三种模式建构方法,是从法律人和当事者的自我理解为基础的,人是意义的追求者、规则的遵循者。
对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我理解为哲学与这种超级经济学的结合,忽视其中的历史社会学因素。三是提出经济发展和普通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尽管有这方面的经验研究,我却认为,在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数学处理当中,是没有多少政治科学的实在或真理的。这些就构成了我们
宪法模式对特定司法制度安排进行选择的论证,并且我们还可以在
宪法中安排对这种自发生成的法律的校正机制。这样我们就可能初步理解普通法司法的
宪法程序等条件。普通法宪政主义不仅要求司法判决的理由,也要求政体选择的理由。建设一个良好的政体和为一部良好的
宪法辩护,必须而且只能诉诸于政治科学。
宪法本身的合法性,关键问题是它所依凭的政治科学自身的合理性。在政体的层面上,重视的是建构方面,我在写一篇文章“中华判例法系何以可能?”内容有中国法院体系的增量改革,增设中央系统法院和专业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水权法院、行政法院等);在新设法院进行判例法试验,如何使最高法院有能力、有权力制作判例,成为判例法法院。作为研究者的法律学者自身做示范,对当代中国实际发生的诉讼或实际上出现了具体争议的事件进行虚拟的司法判决。这种研究的原型是古罗马法学家就指导法院活动的法律提供的法律解答或专家意见。每一判例的事实是实际发生的,结论也是面向实践的,不是建构理想国;判决理由则是异常详尽的,甚至超过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的实际需要。在这过程中,进行虚拟的填补立法空白、具体阐释成文立法含义、发现和解释社会实际上存在的惯例、否认现行行政规章和法律的工作。学院判例法试验不同于前东吴法学院的英美法教育和研究。随着中华判例法系的生成,我们甚至可以将移植来的法律还给西方。
政体科学同普通法法理学在基础论证结构上是同构的,是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是尽可能说服而不是科学的证明,都不是奥克肖特反对的现代政治论述方式。一、二者都是从人的内在视角出发,正如夏勇先生呼吁的一种思考法律、政制问题的主体意识,自主的“哲学权利”——“问题的关键,似乎还不在‘本土化’或‘西方化’,而在于我们有没有足够的主体意识,有没有哲学权利”。在社会学意义上,我们今天究竟有多少古代风俗习惯,和普通法宪政主义关系不大。二、二者都重视不现实但真实的关系的发现,因此都依赖于经济学。三、二者都运用修辞式推理和例证推理——貌似三段论演绎和归纳法但实际上不是,也许都要使用拟制的技巧。在第三个方面,政治科学完全要向普通法学习。普通法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它理应延伸到政治科学当中。现在政治科学的研究,大多不超过下面的两种方法,一个是社会学的方法,一个是经济学的方法,主要是社会学的方法。我认为对于政治学来说,还有另外一种方法,那就是法学的方法,可惜目前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普通法中如例证推理的方法,可以运用到政治科学当中,这样政治科学就变成了实践理性的运用。如此以来,政治学和法学就可以并列了,它们都属于内在视角的阐释性论述,而非解释性的社会学,否则政治学无非是一种二流社会学家做的工作,或者三流经济学家做的工作。
关于批判近代左和右的意识形态政治或唯理主义政治,今天不多说了。我们确实要认真总结邓小平先生的政治实践和政治家能力(statesmanship)——他不是一位系统的政治科学家。普通法宪政主义是对现代意识形态政治的釜底抽薪之举,不管中国外面的世界潮流怎么样,我们要摆脱意识形态政治。
陈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
这么多媒体坐在后面,我对媒体说两句。大概三年前的冬天,也在勺园这个地方,李泽厚对我国20年来学术界的轨迹曾经做了一个描述,是用四个热来概括的,首先是美学热,然后是文化热,然后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国学热,到了世纪之交,是西学热。但我当时就表示不满意这一概括。因为这只是一种外在的描述,不能反映中国知识分子这二十年精神活动的本质,这些表象后面,是我们这个民族在时代转换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一种理想生活的意志追求。我从自身的经验感觉这才是某种更深刻的永恒不变的东西。当时这样一种意志能够肯定的是过去那种搞法是不行了,将来应该怎样?如何实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直处于寻找的过程之中。正因这是一种生命的活动,将作为思想外在形式或特定形态的东西排列平铺,显然不够。所以,我尤其反对以西学热作最后的总结。――如果是"西学热"的话,从改革开放开始一直都是"西学热",从五四开始就是西学热,从严复开始就是西学热;我们不能把文化的问题化约地理解成为知识的问题。是内在的意志需要和意志的自我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知识或知识生产方式的选择。每一种所谓的热后面,都对应着一种意志的问题或状态;相应地,知识和其他信息也会改变意志的自我认知。我认为,这种一以贯之的思考应该被理解成一个发育生长和积累成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