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远了。作为这套丛书的第一批,总得来说质量还是不错的。我相信今后这套丛书会越出越精,越出越好。
秋风(政治学学者):
我简单地说几句。第一个问题,政治科学的主题是什么。刚才高全喜和王焱都以中国的特殊性为理由,对普通法宪政主义提出了批评,而刘海波、范亚峰和我比较倾向普通法宪政主义。
你们刚才说的完全正确,我们现在面临的确实是一个国家政体如何建构的基本问题。对于当代政治与法学来说,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宪政政体在中国的可能性、基本架构以及我们要建构它的路径问题。高全喜主编的这套书其实就是在探究这个问题。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觉得英美的经验和大陆国家的经验,乃至中国传统的政制与思想,都具有参考与启发意义。
在关于宪政中国的讨论中,我觉得,我们最重要的是寻找一个关于宪政政体的正确原理。我记得施特劳斯有一句话:可行的未必是正确的,但正确的肯定是可行的。刚才高全喜和王焱谈到,以中国的国情,可能更适合于欧陆的道路。但我们也需要反过来想一下,欧陆,包括法国与德国立宪的道路,实际上太曲折了,里面有很多的陷阱,欧陆思想家的思考中也有很多谬误。以德国为例,假如没有美国的占领,它会不会立宪成功?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普通法宪政的框架在中国是否可行,这是非常大的知识上的挑战。但作为政治学者,我们首先需要寻找一个正确的宪政政体原理。高全喜刚才说,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原理。我不这样看,我认为我们缺少的是一个正确的原理。如果这个原理本身是正确的话,那它就应当是适合中国的。当然,在现实中,我们时刻需要对理性保持警惕,现实的政治需要折中、妥协。但是,从经验上看,有益于自由的宪政政体的结构和程序,却是有某种通性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如何思考政治。大体上可以看到两种思考政治、政体的方式,欧陆的和英美的,前者是政治哲学的,以哲学的视角思考政体;后者则是政体科学的,从法律的视角思考政体或者政治问题。宪政科学最典型的范本就是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和《联邦党人文集》,英国伟大的普通法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法律总论》(the Institutes)及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评注》中关于王权、国会权利、臣民权利的讨论。政治哲学就很多了,亚里士多德、霍布斯以及最近几年在某些学术圈内特别流行的卡尔·施密特、列奥·施特劳斯。
这是两种大相径庭的思想方式。我最近刚翻译完一本《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其中凸现了这两种思考方式的差异,尽管作者似乎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这种差异。英国和美国的立宪者们在思考政治问题的时候,用的是我们相当陌生的方式。比如霍布斯、施密特以及今天的部分学人津津乐道的“主权”,从一个普通法法律家的角度看,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概念。为什么一个政体一定要有一个主权者?退一步说,一个国家可能有一个主权者,但在普通法宪政主义那里,这个主权者的行为也是需要接受审查的,它不能高于政体框架之外。主权不过是一个法律拟制,而欧陆的政治哲学家们(当然也包括英国的霍布斯),却把它当成了一个实体。
如果处理主权者与法律的关系,最清楚地表现出政治哲学的思考方式与普通法的思考方式之间的差异。在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框架中,国王(或总统)确实可以在某一个危急时间做一个政治性决断,但这个决断仍然需要接受审查。假如你的决断不接受法律的约束,那么,人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所谓的“文明政治”,意味着权力必须以正当性为依据。权力如果没有正当性,就不是政治,而是赤裸裸的暴力。政治的问题不是区分敌友,而是处理统治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宪政科学的资源问题。刚才高全喜和说的很好,在思考宪政科学问题时,我们需要古今中外的资源。这是我们的一个优势,但如果处理不慎,也会变成我们的劣势。最近十几年我们讨论政治体制,像王焱所指出的,好多人跟新左派犯了一样的错误,就是喜欢拿一些最新潮的问题讨论我们面临的问题。而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却是最古典的问题。用西方现今时髦的理论来解决我们的古典问题,可谓南辕北辙。
所以,我们可能需要回到古典的政治学话语中,因为我们回答的实际上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回头看看儒家是怎么讨论政治问题的:他们怎么看待政治?怎么构造一个文明政体?在我们在讨论当代宪政科学的时候,中国古典资源受到了普遍的忽略。因为,真正研究政治或者宪政科学的人中,具有这样知识背景的人比较少。而如果说我们放宽一下视角,可能这是我们最重要的资源。所谓"中国国情"是什么?并不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而包括我们的文明和政治思考传统,古圣先贤看事物的方式,他们怎么看待权力?怎么看待权力的正当性。
刘海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我想接秋风的话茬,说一点儿感受。说到普通法宪政主义,没有任何要把具体的普通法规则照搬到中国来的意思,也不是从规则演进历史社会学的角度理解普通法,后者解释普通法的演进过程既不预设条件,也离开了演进中人的自我理解,这样做的结果,否认了一切有意识制度选择的努力,而且一切现存的规则都是普通法,都具有因为存在所以具有的优良特征。实际上,这个术语完全可以用判例法宪政主义代替,但因为历史脉络和现实语境中的语义联系,我偏爱普通法这个词。照我的理解,普通法宪政主义谈的是:作为宪政最基础制度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审查的政体科学或宪政科学原理,政治科学研究吸收普通法法律方法,政体科学同普通法法理学在基础论证结构上的同构性,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都属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普通法作为一种思考政治问题的方式和实际制度安排对我们深受其苦的近代意识形态政治或唯理主义政治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政体科学是我造的词,指恢复了古典政治科学视野和意向的政治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