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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反思

  二、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不足
  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是以“被告人保护为中心”的,在这种司法体制内,政府和被告人成为两方主体,被害人无法有效参与。如果从被害人的视角来看,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要用一个字形容,那就是“差”(Bad), 我们需要对这种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进行反思,构建一种“被害人为中心”(Victim-oriented)甚或被害人与被告人二者并重的刑事司法模式。
  首先,现代刑事司法在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上并没有完全成功。实践中,许多案件未能进入程序,真正的犯罪人逃脱法网;警察暴力依然大量存在,非法取证问题依然突出;嫌疑人基于将面临严厉惩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检察官的辩诉交易要求,有时甚至是违心作出有罪答辩;在速决程序中,被告人的诸多宪法权利被剥夺,而如果接受正式审判,则会面临诉讼的拖延,身心的疲惫和精神上的恐惧;在刑罚执行中,有的犯罪人并未真正得到改造,难以归复社会;监狱内人满为患,犯人的交叉感染问题非常严重,罪犯服刑后的重新犯罪率高,对社会又造成新的侵害。正是基于对现代刑事司法弊端的反思,许多西方国家近一、二十年来兴起了非正式司法或者说恢复性司法的运动。
  其次,在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被遗忘,处于司法的边缘状态(marginalized status)。在被告人为中心之司法的大多数历史上,被害人都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其在刑事程序中享有很少的权利和救济,成了司法的门外人,这在各个国家都表现的非常类似。一方面,在英美国家,在被害人保护运动之前,“甚至至少在19世纪中期的时候,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认、起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是满足犯罪被害人的需要” ,被害人仅被作为案件的控方证人出席法庭,没有任何的主体地位,纯粹成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利用工具;另一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也没好到哪里去,尽管有些国家将被害人列为了诉讼当事人,但是其立法与实践的差异也使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大打折扣(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情况即是例证)。
  从总体上看,在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需求没有得到应有的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取代了被害人的个体利益,被害人的利益被掩盖在国家主导的刑事程序之中。由于国家监禁刑和罚金制度的建立,刑事司法制度不再追求对被害人的赔偿,所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不能得到充分弥补,精神受到重创也无法恢复,国家补偿没能真正落实; 甚至被害人在接受交叉询问时,还要多次回忆自己的痛苦经历,导致自己的隐私被揭露,从而遭致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二次伤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被害人由于无法从被害状态中恢复,而转化为犯罪人的问题也非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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