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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最低工资能否抵扣“三金”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规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者比较,《最低工资规定》在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目。
  二、“三金“的缴纳主体及比例
  1、养老保险金缴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执行,第4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2、医疗保险缴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执行,其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失业保险金缴纳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执行,其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最低工资应否抵扣三金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所以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保险待遇不是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金”不应从最低工资中抵扣;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最低工资规定》在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所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金”是计入最低工资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作为区分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前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制定的,因其未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之规定,那么,子子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抵扣“三金”;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得出的,因其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职工最低工资中应当抵扣“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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