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一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例如在机动车在投保后被毁损的案件中,若一时无法查清罪犯的,投保人可依保险合同得到理赔,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事实上拥有了对犯罪人追索赔偿的权利。在被害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对该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保险公司如果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保险公司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刑事损害赔偿诉讼。例如,对于机动车强制要求入保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投保人犯了交通肇事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要对因保险事故对第三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判决投保人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事实上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参加诉讼,以致部分投保人对认定责任及赔偿数额持无所谓态度,缺乏抗辩,可能会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四)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是否要征得被告人同意?
  对于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否准许,最高人民法院《解释》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代为承担责任的,必须是被告人亲属“自愿”的意思表现,法院不能强迫或者诱使其代为赔偿;第二,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笔者认为,必须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因为被告人已经成年,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其亲属并没有赔偿的义务,如果成年被告人拒不同意,则其亲属不宜强制代为赔偿;第三,即使被告人同意其亲属代为赔偿,那么民事赔偿部分诉讼的被告也应是刑事被告人,而不能将其亲属作为民事被告,刑事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的财产,应视为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财产赠与。
  (五)如何理解“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86条第(五)项将“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对此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它属于本章第一节所谈到的“第三人赔偿之诉”的情形,也就是对于犯罪行为发生负有一定过错的主体,被害人可以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第三人的赔偿,下面实践中发生的两个案例就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